本报讯 电监会日前发布了首份电力企业监督检查报告,报告显示,电网和发电企业签署了购售电合同后,因部分电网企业结算电费周期长,同时按照电费回收率来支付购电费,并在支付电费时不少电网企业采用承兑汇票方式,导致发电企业出现较大财务损失。
根据报告,部分电网企业按次次月10日前结清上上月电费。如华北某省电力净焊兜绶迅叽?3亿元,占全月应付电费14亿元的93%。其次,部分地区电网企业按照电费回收率支付购电费。如四川、安徽、湖北、贵州、山西、陕西、新疆、甘肃要求按电网企业的电费回收率支付购电费。陕西省电力公司当月购电费一般按实际购电费的90%-95%结算,并在次年前3个月内按电网电费实收率对当年购电费清付完毕。新疆电力公司每月分四次按周均衡结算,每次按不低于上月应付电费的18%支付,本年度购电余额部分在次年按新疆电力公司当年用户电费回收率结算。此外,电网企业支付购电费采用承兑汇票的比例较高,导致发电企业财务损失较大。 (责任编辑:马明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