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有4人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缓刑
人民网5月31日讯 据中国法院网消息:5月30日,造成27人死亡15人受伤的云南富源2005年“2.15”重大责任事故案终审宣判,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张老佩有期徒刑7年,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同案被告人李永根有期徒刑1年6月,缓刑2年。 以非法经营罪部分改判刘文武等三人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2年。
2004年12月5日,富源县竹园镇松林村37岁的村民张老佩,乘春节临近当地有关部门无暇打击取缔的间隙,在没有任何证照和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与村民赵某(已在事故中死亡)合伙,不间断组织开采张老佩于2003年12月非法开挖,2004年2月被当地政府封停的上则勒村煤井。2005年2月15日14时30分,该井口突然发生瓦斯爆炸,造成在井下作业的赵某等27人死亡,曹某重伤,杨某等6人轻伤,刘某等8人轻微伤的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有关部门调查,该独眼井采用地面民用小鼓风机通风,风量严重不足。井下作业中接通附近老井,老井里面的瓦斯涌出,加之井下使用非防爆民用铝线、明插头、明插座,井下抽水作业过程中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法庭审理查明,张老佩的独眼煤井非法开采期间,非法开采原煤1193.8吨。张老佩经与没有煤炭经营许可资格的李永根口头协议,以每吨140元的价格违法销售出931.8吨。随后,李永根以每吨280元至320元的价格,分别销售给同样没有煤炭经营许可资格的刘文武等三人。
富源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张老佩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无任何证照和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对已取缔封停的非法独眼井口启封开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并导致多人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分别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采矿罪;李永根等四人在无煤炭经营许可资格的情况下,违法购销非法煤产品,致非法井口因有资金注入而长期存在,导致事故的发生,其行为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张老佩、李永根的自首等行为,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永根有期徒刑1年6月,缓刑2年;判处刘文武等三人有期徒刑各8个月。
一审判决宣判后,刘文武等三人以非法所得数额不准、无证经营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等分别提出上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刘文武等三人的上诉理由与法庭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鉴于刘文武等三人的悔罪表现及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等情况,法庭作出前述部分改判。 (责任编辑:王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