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2006年度每月最低工资确定,7月1日起执行
特区内:810元特区外:700元
深圳商报记者徐恬
【本报讯】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调查论证,我市2006年度最低工资终于“出炉”,将从7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特区内、外最低工资分别为810元/月、700元/月,比现行标准均提高了120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黄造基在昨天的新闻通报会上说,本次调整是我市历史上第三次较大幅度调高最低工资,调整后特区内最低工资为:4.66元/小时、810元/月,比2005年度增长17.4%;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最低工资为:4.02元/小时、700元/月,比2005年度增长20.7%。最低工资适用于所有企业员工,不论其是实行月工资,还是计件工资或是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谁都不能动最低工资这一底线。2006年度最低工资的执行时间为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
最低工资不等于总收入
目前不少用人单位对最低工资构成的理解存在误区,就是将最低工资视为总收入,认为只要发到员工手上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便不违法。其实,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企业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计划生育费、夜班津贴、加班工资都不计入最低工资。还有的用人单位虽然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了员工基本工资,但未以此为基数计发加班工资。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加班工资必须以最低工资为计算基数。
企业不执行最低工资将受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应当补足低于部分,并向员工支付低于部分总额200%的经济补偿金;同时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单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