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大
诉讼的民事判决书共7份,涉及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629285210.82元、美元1974
8016.24元。 具体判决如下:
    一、省高院(2005)黑高商初字第1号判决如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偿还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借款210000000元人民币,利息5634335.33元;黑龙
江省北亚经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行黑龙江省分行借款本金4
825800美元及2004年11月11日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的贷款利息。
    二、省高院(2005)黑高商初字第2号判决如下:绥芬河市福全经贸股份有限
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行黑龙江省分行借款本金12967800美元
,利息1191700美元,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省高院(2005)黑高商初字第3号判决如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付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驻哈尔滨铁路局支行贷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15655
12.41元。
    四、省高院(2005)黑高商初字第4号判决如下:黑龙江省北亚房地产综合开
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工行铁路局支行本金59985440.93元,利
息4498204.54元,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省高院(2005)黑商初字第5号判决如下:黑龙江北鹤木业有限公司在本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行黑龙江省分行借款本金35000000元人民币,美元
700000元及利息,公司对上述债务逾期不能清偿部分以其抵押的铁路动车、自
备列车等抵押物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清偿。
    六、省高院(2004)黑商初字第29号判决如下:绥芬河市福全经贸有限责任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垫款本金人民币
49299769.89元、美元1254416.24元,垫款利息人民币1145333.32元、美元
7690.17元,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省高院(2004)黑商初字第41号判决如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偿还哈尔滨市商业银行松花江支行人民币借款245000000元本金及利息,东北陆
海空联合运输有限总公司对上述债务的200000000元人民币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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