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5元
    ●股权登记日:2006年6月6日
    ●除息日:2006年6月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6年6月13日
    一、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利分配方案经2006年4月28日召开的本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6年4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本公司2005年度股利分配方案
    根据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3月26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北京京都审字[2006]0076号),确认公司2005年实现利润总额148,852,855.68元,净利润132,065,727.60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2005年按10%和5%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3,206,572.76元和法定公益金6,603,286.38元。
    2005年度拟按1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19,809,859.14元,按年末股本总额每股分配0.15元(含税)现金股利,共分配现金股利64,650,000元。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红利发放日
    股权登记日:2006年6月6日
    除息日:2006年6月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6年6月13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6年6月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的A股的个人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35元;无限售条件的A股的机构投资者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5元;有限售条件的A股的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5元。
    2、无限售条件的A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有限售条件的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
    咨询电话:0472-6935667、6935669
    传真:0472-6935667
    七、备查文件
    《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