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保险报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社会呈现明显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村与城镇在经济社会发展上存在明显的差距。因此,农村保险发展战略与城镇保险截然不同,其在产品设计、营销策略和机构设置等诸多方面均存在特殊性,我们不能将发展城镇保险的方式、方法生搬硬套于农村保险,而要独辟蹊径,寻找一条适合农村地区的保险业发展之路。
保险统计数据是开拓保险业务的基础和前提,而长期以来,由于农村保险业务量较小,监管部门和保险公
司并未针对农村保险开展专门统计,更未制订相关统计标准,使我们对农村保险缺乏定量认识,发展农村保险业务缺乏足够的数据支持。可以说,开展农村保险统计迫在眉睫。
笔者认为,开展农村保险统计首先要明确统计内容。就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言,农村保险统计的内容应包含农民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农村地区及农业企业财产保险。总之,凡是与“三农”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均可纳入农村保险统计范畴。而由于业务量占比较小,出于简化统计工作的需要,可将城镇地区农业企业保险排除在外。因此,开展农村保险统计的关键是将保费收入按照地域来源划分为城市保险、县城保险和农村保险三类。之所以在统计农村保险时单独辟出县城保险,是因为县城保险同时具备城市保险与农村保险的特点,是连接城市保险与农村保险的纽带,是农村保险业务发展的基础,其对农村保险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
推行农村保险统计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因此,此项工作应当由监管部门牵头,保险公司参与,以“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为基础,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保证统计工作高效、准确。具体实施时,可先由监管部门制订农村保险统计标准及实施步骤,各公司根据上述标准及步骤及时调整业务统计系统,并在统计时将每张保单按照保费收入来源划入城市保险、县城保险或农村保险类别,再汇总上报“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因此,实施农村保险统计的关键是保险公司是否按照地域来源正确划分每张保单保费收入的属性,也就是要把好统计源头关。
开展农村保险统计有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农村保险市场特点,从而为摸清农村保险发展规律,促进农村保险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古人云:三军未动,粮草先行。而农村保险统计工作正如这“粮草”,希望引起各方高度重视。 (责任编辑: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