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6年1月20日刊登了《关于逾期贷款、重大诉讼、担保事项的补充公告》,近日,公司收到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重大诉讼的民事判决书共7份,涉及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629285210.82元、美元19748016.24元。 具体判决如下:
    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黑高商初字第1号判决如下:
    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借款210000000元人民币,利息5634335.33元;黑龙江省北亚经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借款本金4825800美元及2004年11月11日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的贷款利息。
    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黑高商初字第2号判决如下:
    绥芬河市福全经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借款本金12967800美元,利息1191700美元,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黑高商初字第3号判决如下: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驻哈尔滨铁路局支行贷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1565512.41元。
    四、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黑高商初字第4号判决如下:
    黑龙江省北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驻哈尔滨铁路局支行本金59985440.93元,利息4498204.54元,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黑商初字第5号判决如下:
    黑龙江北鹤木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借款本金35000000元人民币,美元700000元及利息,公司对上述债务逾期不能清偿部分以其抵押的铁路动车、自备列车等抵押物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清偿。
    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黑商初字第29号判决如下:
    绥芬河市福全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垫款本金人民币49299769.89元、美元1254416.24元,垫款利息人民币1145333.32元、美元7690.17元,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黑商初字第41号判决如下: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哈尔滨市商业银行松花江支行人民币借款245000000元本金及利息,东北陆海空联合运输有限总公司对上述债务的200000000元人民币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特此公告。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五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