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石油”)的相关安排,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石化”)终
止上市后,未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的交易系统将其持有的锦州石化的A 股股票(以下简称“余股”)按原要
约收购价格出售给中国石油,中国石油将予以收购。 现将余股出售第五期的收
购情况及第六期继续收购的相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余股出售第五期收购情况
    截至2006 年5 月26 日15:00,锦州石化余股出售申报第五期届满。
    二、余股出售第六期继续收购余股的安排
    2006 年6 月1 日--2006 年6 月30 日为锦州石化余股出售的第六期,分
为以下两个期间:从2006 年6 月1 日至2006 年6月27 日止为该出售周期的余
股出售申报期间,投资者可在该期间内按规定进行出售申报;从2006 年6 月
28 日至2006 年6 月30 日止为该出售周期的结算期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该期间内办理已申报出售余股的资金、证券结算以及登
记过户手续,该期间停止接受余股出售申报。2006 年6月30 日,已申报出售余
股的收购资金到达投资者的资金账户。在本出售周期的余股出售申报期间内,
锦州石化的余股股东可在深交所交易日的有效时间(9:30-15:00)内,通过
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对所持余股进行出售申报,申报程序同于原预
受要约的申报程序,该申报为非交易指令;余股简称为“锦化退市”,余股出
售证券代码为“000763”,收购人编码为“990003”;收购价格为原要约价格
,即4.25 元;申报出售股份数量的上限为其股东账户中持有的未被司法冻结的
目标公司余股股票数量,超过部分无效,司法冻结部分不得申报。该申报在该
出售申报期间内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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