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5月30日接到通知,申请执行人强强集团有限公司、唐志文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案,经温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5)温仲裁字第107、13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自动履行其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一大股东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ST秋林”法人股5,99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6%,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并于2006年5月3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冻结手续。冻结起始日为2006年5月30日,冻结终止日为2007年5月29日。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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