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照)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 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管理。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销货
方凭证明单的退税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已纳消费税退税。生产企业将自产或外购葡萄酒直接销售给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不实行证明单管理,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准予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减《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消费税。如当期应纳消费税不足抵减的,余额留待下期抵减。
此举将解决葡萄酒生产企业的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我国葡萄酒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加强葡萄酒消费税管理。
统计数据表明,2005年我国葡萄酒总产量达到43.43万千升,同比增长25.4%;实现利润12.56亿元,同比增长58.8%;缴纳税款12.07亿元,同比增长30.2%。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