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吉炭集团")与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以下称"中钢集团")于2005年12月1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吉炭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5,018万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份的53.09%)转让给中钢集团。
    2006年5月15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公司字[2006]79号文批复了关于同意豁免中国中钢集团公司要约收购吉炭集团所持的本公司15,018万股股份的义务。
    2006年5月17日,上述股份转让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过户手续。手续完成后,中钢集团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共计持有本公司股份150,180,000股,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53.09%。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证监会关于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
     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5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