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长江电力的权证计划终于在股改方案通过之后的第9个月得以公布实施。但仔细看完长电的权证发行说明后,包头股民武丽敏发现自己空欢喜了一场。
质疑股权登记日
根据长电的权证
说明,权证计划的股权登记日是今年5月17日,也就是说,截至该日所有长电的股东,都可以获得每10股送1.5股长电权证的权利。 但武丽敏在去年10月已经卖掉了自己所有的长电股票。
欢喜、悲痛、继而是愤怒,一天之内武丽敏的情绪经历了过山车似的起伏。
愤怒之余的武丽敏开始思考这样的问题:明明是作为股改补偿方案的权证计划,为什么不把股权登记日设在股改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2005年8月,送给参与股改的投资者?而是“不负责任地把补偿送给了无关的第三方”?
但她得到了长江电力的回答是,当初股权分置说明书已经写明了“公司权证发行股权登记日与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及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不为同一日”。
“难道就凭这一句话,长电就可以任意设定股权登记?送股的登记日2005年8月11日,如果把权证登记日设为2005年8月10日,不是也符合股东大会决议不在同一登记日?”
武丽敏认为,长江电力得到的自由选择权证登记日的这个授权,不等于参与股改流通股股东同意长江电力可以把属于参与股改流通股股东的权证付给别人。授权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是长江电力自由选择权证登记日,必须保证让参与股改流通股股东得到。当长江电力设置的这个日期出现了参与股改的人得不到权证时,这个日期一定是非法和无效的。
在思考了十多天后,武丽敏在2006年5月30日正式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一份行政仲裁申请。
融资方案还是补偿措施
面对小股东的责问,作为长电股权分置改革保荐人,广发证券一位负责该项权证方案设计的人士表示,权证方案并不属于股权分置补偿措施,是因为考虑到合并股东大会决策的原因才和股权分置的对价方案进行同一时间的表决。
他所提到的证据是2005年7月2日长电发布的股权分置公告书中所提到的“公司认股权权证计划实施与否,不影响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以及非流通股股东所持非流通股获得的上市流通权”。
但在2006年5月16日长电公布的权证发行说明书中有这样的表示:“根据2005年8月5日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包括认股权证计划在内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认股权证行权期内,上市流通认股权证的持有人有权将所持认股权证以每份1.8元的价格出售给三峡总公司。”
权证方案是否是股权分置改革补偿的措施之一?成为小股东和保荐人广发证券各执一词的焦点。
制度缺陷还是别有隐情
武丽敏给证监会的申诉材料中写到,希望证监会能调查两项事实:
一是长电股改方案中的补偿权证在股改方案通过后是否已经从所有权上属于当时参与股改的流通股。
二是长江电力的权证是一个与股改补偿无关的独立的融资权证呢,还是一个首先是股改补偿条件之一,同时又具有融资功能的权证?
“这是一个制度性的重大问题和重大缺陷,其实不仅是长电,不论是哪家公司只要采用这种正股在开盘交易股改补偿又设两个登记日的方式,就必然会出现矛盾和纠纷,错误发生在基础制度上。”武丽敏说。
长江电力正是认为权证是独立的融资权证,所以它设定了2006年5月17日的权证登记日。
将权证发放的股权登记日设置在2006年5月17日或者2005年8月10日,对于长电公司而言似乎并没有任何实质性影响。
但广发证券人士表示,如果考虑到在这期间有投资者销户,则权证无法送出,将影响长电的融资额度;而且,由于股东的变更,如果按照去年的股东记录来配送权证,则在登记结算方面存在着技术性难度。
武丽敏坚持,因为权证的产生到定价,到最终作为补偿的条件始终是股改过程中参与股改的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作为股改补偿而存在的,权证从始到终就是这两类股东之间的事情,它的最终发送只能是参与谈判的流通股股东的,与其他第三方无关,而现在是第三方得到了权证,参与谈判的未得到权证。
“如果她没有提前抛掉股票,自然不会有这样的事情。”长江电力人士表示。
“我会坚持我应该得到的权益。”武丽敏说。 (责任编辑:陈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