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近日发布第16号和第17号两份股权分置改革备忘录,对解除限售和增持股份解除锁定作出规范。其中为了杜绝内幕操纵,备忘录规定上市公司有重大业绩披露前特定时间段内,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得有出售解除限售或解除锁定之股份的行为。 对于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股东,清欠成为申请解除限售和锁定的前提。
16、17号备忘录均明确了业务办理主体为上市公司董事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解除股份限售的三个交易日前刊登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或在解除锁定股份日次一交易日刊登增持股份解除锁定的提示性公告。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应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股改中承诺的限售期已满;对于在股改中被代为垫付对价的股东,需偿还被垫付的对价或取得原垫付方的同意。申请增持股份解除锁定的应该满足股权分置改革中承诺的增持股份持有期限、出售价格、出售比例等条件。
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市公司对其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应彻底解决清欠后方可提出申请解除限售和锁定;同时,所持股份上市流通后不应影响相关股东履行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作出的承诺。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内幕交易行为,备忘录还规定解除限售或解除锁定的股份在三种情形下不能出售: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上市公司进行业绩预告前十日内、上市公司发布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告前五日内。
此外,对于自股改实施后至办理股份解除限售期间发生过送股、转增股本、增发、配股、可转债转股、权证行权等情形的,备忘录明确了相关数据的计算标准。 (责任编辑:张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