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存在四个方面的缺陷:一是征地权行使范围过宽,没有体现“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补偿标准偏低,测算方法不合理;三是安置政策不完善,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得不到保障;征地程序还不合理,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 征地安置政策是近年来征地制度改革进展较为明显的内容,为了改变失地农民“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境况,各地政府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探索有效的安置途径。其中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就是不少地方政府作出的制度安排。在目前还难以大幅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下,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对于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改变“三无”状态,缓解征地矛盾,无疑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这正是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在安置失地农民方面的成功之处。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在改革现行征地安置政策的同时,还对建区初期被征地农民遭受的利益损失给予了高度重视,将不同时期的征地补偿统一按现行标准补齐,这一举措是值得称道的。各地实践表明,改革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提高标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否则,会引起被征地农民的不平衡,引发社会矛盾,造成好心办坏事的局面。在目前全国各地正在制定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形势下,这一点尤其值得各地决策者借鉴。
改革征地制度,程序也是十分重要的。在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城市中,一些城市针对现行征地程序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也在各地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征地的批前程序进行了完善,这些要求对于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均十分重要。
而石家庄市白佛村征地问题正是由于征地程序的不完善,村委会才得以欺骗百姓、瞒天过海,其中的教训是十分深刻的。我们在期待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能够对此事作出公正处理的同时,也迫切希望各地在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对征地程序的改革引起高度重视,因为再好的补偿安置政策都必须通过有效的程序来落实。从这个意义上说,征地制度改革还任重道远。(作者为国土资源部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 (责任编辑:马明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