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5年6月1日与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丰支行签订合同,将自有资金100,000,000元,委托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丰支行贷款给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清华紫光),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为5.58%,贷款期限自2005年6月1日至2006年6月1日。 截至2006年5月30日,委托贷款本金全部归还,利息全部结清。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此次委托贷款的本金为100,000,000元。清华紫光分别于2005年12月21日还贷10,000,000元;2005年12月23日还贷10,000,000元;2005年12月26日还贷10,000,000元;2006年3月30日还贷20,000,000元; 2006年5月26日还贷20,000,000元; 2006年5月30日还贷30,000,000元。
    此次委托贷款产生的全部利息为(税后) 4,429,106.4元。本公司分别于2005年7月6日收到利息292,640元,2005年12月21日收到利息2,677,656元,2006年5月30日收到利息1,458,810.40元。
    此项委托贷款事宜已公告于2005年8月19日的《2005年半年度报告》、2006年3月18日的《2005年年度报告》及2006年4月7日的《<2006年一季度报告>审计报告》中,但公司未能以临时公告形式进行披露,特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6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