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颖,原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抚钢”)董事长兼总经理,终于办理完相关手续,开始了他的“新生活”:无期徒刑的服刑。张玉颖因收受贿赂200余万元、与他人合谋骗取国有资产420多万元、个人实际占有46万余元,被认定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成为辽宁省近年最大的国企老总贪污、受贿案。
一个昔日的国企“改革家”就这样毁灭了。
国企当家人 “要想富,动干部”
2004年7月,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上级交办,正式立案查处“抚钢”原董事长、总经理张玉颖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顺着张玉颖的线索,又查处“抚钢”原总会计师段某、副总经理崔某、销售处长李某等15人的职务犯罪行为。
目前,法院已对“抚钢”以张玉颖为首的窝案中的10人做出有罪判决。这起国企“窝案”涉案金额高达5000多万元,成为煤都抚顺历史上犯罪数额最大、涉案人员最多、挽回经济损失最多的案件。
“要想富,动干部”。这个一度在官场流行的“潜规则”,被张玉颖融会贯通并亲身示范,中饱私囊。在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34笔受贿行为中,张玉颖共有18笔用在本单位干部的调动上,尽管企业中层以上的干部仅有几十人。在他眼里,权力也是一种资源。1998年至2001年的三年左右时间,张玉颖共收受下属贿赂47万余元,平均每名干部向其上供2.5万元。
1998年3月,“抚钢”经理办公室干事蔡某找到张玉颖,表达自己想“干点事儿”的愿望。于是在张玉颖的一手操办下,蔡某担任了“抚钢”出租汽车公司经理。蔡某为表示感谢,于1999年6月的一天,送给张玉颖2万元钱;2002年1月,蔡某又送给张玉颖3万元钱。这5万元钱,是张玉颖在干部调动上第一次受的贿,尝到“甜头”后的他胆子更大了。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张玉颖作为大型国有企业“一把手”,很巧妙地利用驻外地公司的便利,把干部派往分公司,既自己收了钱,对方也有甜头。在向他行贿的18名下属中,有5人是驻外地公司的经理或副经理。
2000年5月,经张玉颖同意,任命“抚钢”进出口公司副经理刘爱东为“抚钢”投资成立的美国抚顺斯派克公司副经理并被派往美国工作。刘爱东为表示感谢,于2001年7、8月的一天,送给张玉颖6000美元。在任命刘爱东的前一个月,张玉颖还将“抚钢”原企业策划部部长刘贵州任命为“抚钢”投资成立的抚顺KOEAR(韩国)株式会社经理并被派往韩国。刘贵州为表示感谢,也送给张玉颖3000美元。
唯远近亲疏和金钱“丰厚”至上,能力和水平放在次要位置,这是张玉颖的用人原则。原“抚钢”办公室副主任张抗尼与张玉颖既同姓,又经常在一起,关系不错。张抗尼的妻子王丽是某企业的下岗职工,1999年8月,张抗尼说想将妻子调到“抚钢”工作,张玉颖二话没说,就安排王丽到财务处工作。此后不久,张抗尼也被提拔为办公室主任兼董事会秘书。2000年8月末的一天,张抗尼送给张玉颖2万元钱,还了这个人情。
原“抚钢”二炼分厂党委书记金某能力一般,但经张玉颖点头,金某被任命为位置更重要的“抚钢”原料分厂党委书记。1999年6月,金某因受贿被判刑后,对金某是否该保留厂籍存有很大争议,许多干部和职工倾向于把金某开除。但此时张玉颖出面,力排众议,保留了金某的厂籍。心里不胜感激的金某于2000年春节前,送给张玉颖2万元钱。
“如果利润我能自己留下,那该多好”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在分析总结张玉颖案件的教训时认为,张玉颖为贪图小利,不惜慷国家之慨,其利用对外投资之名,掩盖侵吞国家财产之实,致使“抚钢”损失上亿元,再加上收受贿赂,贪污公款,这些金额竟相当于“抚钢”当年4200名职工一年的工资总和。
为贪图小利而慷国家之慨,为慷国家之慨而对外投资,频繁成立公司并频繁改头换面,千方百计使国有企业成为自家的“提款机”???这是张玉颖的一个重要敛财手段。2001年3月,张玉颖与时任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副区长的罗福明达成协议,双方共同出资在乐山市成立抚特公司。截止到2001年底,“抚钢”实际投入为650万,罗福明一方实际投资为677.5万元。张玉颖、罗福明又以“抚特公司”名义与宜宾天原公司联合投资,成立抚天公司。张玉颖将“抚钢”在“抚特公司”投资中的485万元转投至抚天公司。
张玉颖的敛财途径是:利用“抚钢”对外投资进行清理、整顿之际,采取隐瞒、欺骗等方法掩盖“抚特公司”已盈利的实情,在“抚钢”不了解“抚特公司”实际经营及发展前景的情况下,于2002年6月与“抚钢”签订三年还清“抚钢”投资款的撤资协议。撤资协议签订后,为达到与“抚钢”脱钩、占有“抚钢”利润的目的,张玉颖指使他人伪造了“抚钢”公章,将“抚特公司”更名为“福港公司”,并将“福港公司”中原“抚钢”165万元注册资本金的股份转让到自己与罗福明亲属名下。
据悉,“抚天公司”、“福港公司”于2002年共拿出400万元利润进行分配,“抚钢”应分得利润188万余元;于2003年共拿出人民币668万元进行分配,“抚钢”应分得利润237万元。“抚钢”应得利润全被张玉颖及罗福明等私分。
张玉颖曾这样交待其把企业当“提款机”的贪婪心态:“2001年10月,‘抚特公司’第一台高炉就要正式生产了,投产之后的利润将相当可观,这时我产生私念,如果盈利了,利润都将给企业,这个项目是我看好的,如果利润我能自己留下,那该多好!”
张玉颖还说:“有了这个想法后,我就同罗福明商议如何将‘抚钢’投资后产生的利润转到我俩名下,罗也特别赞成。这样我俩合计再成立一个乐山抚天公司,由‘抚特公司’与宜宾天原公司投资,以减少‘抚特公司’中‘抚钢’的股权,达到少给‘抚钢’利润的目的。”据悉,“抚天公司”成立当初,张玉颖并没有急于转让股权,原因是他还是“抚钢”的董事长。他告诉罗福明:抚特正常运作,只拿出一小部分利润给“抚钢”就可以了,其余大部分利润到正常生产挣钱后再转到我俩名下,由我俩平分。
一个好端端国有企业的利润,就这样一步一步流向个人的腰包。
尝到甜头的张玉颖并未及时刹车,黑手越伸越长。2001年9月,浙江某集团公司总经理赵某到“抚钢”同张玉颖商谈销售钢材的返利款时,张玉颖同意以法人股折价。双方商定1元返利款折抵0.5股,后赵某和张玉颖密谋在赵某多获利后,俩人均分多获得部分。为占好处,张玉颖指令副总经理崔某、销售处长李某私自修改合同,把原来签订的1:0.5更改为1:2的比例。这一决定使“抚钢”损失2000多万元。
“一把手”成为“一霸手”的悲剧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从“抚钢”以张玉颖为首的国企干部集体职务犯罪案件看,主要原因是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导致了“一把手”成为“一霸手”。
记者在抚顺采访期间,感受最深的是过去的“抚钢”管理之混乱,有章不循之程度,令人惊诧。在张玉颖任职期间,无论是领导者岗位,还是物资采购、计划、财务、验质、人事等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均有相应责任制度,但在执行中却大打折扣,甚至将其束之高阁。企业领导班子研究问题没有会议纪录,在购销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上缺乏制度约束,大宗产品采购未采取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和层层审批,不少财务手续不全,甚至部分账目、资料已被销毁。
与此同时,企业内部还存在“三多、三少”现象,即规章订的多,执行的少;监督讲的多,实际制约的少;原谅多,处理少。
辽宁省委、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于治贤认为,目前随着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理念的深入,各级党委、政府放松了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有效监督,董事长、总经理作为企业“一把手”,集经营、人、财、物大权于一身,凭一句话、一个批示,就能随意调动大笔企业资金;虽然企业有董事会、监事会、纪检监察部门,但这些职位和部门形同虚设,对“一把手”的话惟命是从,不敢或干脆不提反对意见,使“一把手”的权力恶性膨胀,最后导致“上级监督太少、同级不敢监督、下级监督不了”的混乱局面。这种状态下的国有资产流失在所难免。
据办案机关统计,张玉颖在任职期间,“抚钢”曾先后向美国、澳大利亚和国内的江苏、吉林等地公司盲目投资,造成“抚钢”损失近一亿元。而这些投资大都是张玉颖一经提出,领导班子和董事会成员立即表示赞同。这种对企业经营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导致了决策个人化,国企私营化。
对此张玉颖这样反省:“我工作作风横行霸道,独断专行,听不进也看不起反面意见,加上不良欲望和犯罪意识结合在一起,往往造成巨大的工作决策失误,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和后患。由于制度体制不合时宜,我是董事长,却无人监督我,不能内部监督,因为下面的人都归我管啊,外部监督也不到位。”
官场上有个“59岁现象”,在国企也不例外。现任“抚钢”的一位班子成员表示,张玉颖刚上任后,风风火火,干了一些事,为什么到后期就祸害到这个程度?这是因为他知道“末日”要到了,所以要给自己找后路。
“由于自己和他人在付出和收入上的不平衡,使心态越来越失衡;各种不良的生活方式和欲望的影响,使道德修养丧失,不良私欲膨胀;从应该多一些钱以备各种之需,到羡慕、效仿大款的各种消费和享受,再到婚外恋、养情妇……自己从接受第一笔小钱开始,直到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 这是张玉颖在忏悔书中写下的一段内容。正是这种失衡心理的“传染性”,才导致张玉颖收受巨额贿赂后,其他干部也抱着“你吃他吃我也吃”的畸形心理,形成了转速极快的腐败漩涡。 (责任编辑:陈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