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曾于2004年11月6日发布公告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申请人EXPERT ASSET LIMITED,RESISTOR TECHNOLOGY LIMITED申请撤销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股权仲裁裁决一案。
    上述申请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裁定的内容为: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22号《裁决书》中第四项裁决。该《裁决书》中第四项裁决的具体内容是:“本案97股权重组协议因事实上未生效而无法执行。合营公司原三股东(靖江葡萄糖厂、江苏医保、香港钟山公司)依据97合资合同转让给EXPERT ASSET LIMITED共16%股份因申请人EXPERT ASSET LIMITED未依97合同约定支付购股款项及公积金从而实际上未曾转让,仍属上述三方股东各自依约所有。确认EXPERT ASSET LIMITED现投入合资公司的实际出资额为328.43万美元,持有合资公司股份比例为12.60%。确认被申请人现投入合资公司的实际出资额为1,353.61万美元,持有合营公司股份比例为51.93%。”(仲裁结果详见本公司2004年8月11日公告。)
    2006年6月1日,公司兹接所属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报告,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二中民特字第10984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对此事项进行及时披露。
    该民事裁定书对上述申请人申请撤销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股权仲裁裁决一案裁定如下:
    “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22号《裁决书》中第四项裁决。
    案件受理费三千元,由申请人EXPERT ASSET LIMITED和RESISTOR TECHNOLOGY LIMITED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22号《裁决书》中第四项裁决后,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为: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42.05%、EXPERT ASSETS LIMITED28.6%、RESISTOR TECHNOLOGY LIMITED23.78%、江苏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3.57%、靖江市新兰生物化工有限公司2%。
    特此公告。
    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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