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6 年6 月2日在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167 号(温州商贸广场)公司会议室召开。 大会由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彭斯太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 名,全部为非流通股东,代表股份44,92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6,010,200 的59.10%。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派刘伟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采取现场、记名逐项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05 年度报告”
    以赞成票:44920000 股,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赞成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审议通过了“2005 年度报告”。
    2、审议通过“2005 年度董事会报告”
    以赞成票:44920000 股,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赞成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审议通过了“2005 年度董事会报告”。
    3、审议通过“2005 年度监事会报告”
    以赞成票:44920000 股,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赞成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审议通过了“2005 年度监事会报告”。
    4、审议通过“200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以赞成票:44920000 股,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赞成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审议通过了“200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通过“200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赞成票:44920000 股,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赞成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审议通过了“200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审议通过“关于提取2004 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以赞成票:44920000 股,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赞成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取2005 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计提预计负债的议案”
    以赞成票:44920000 股,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赞成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预计负债的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以赞成票:44920000 股,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赞成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审议通过“关于同意陈亚平同志辞去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以赞成票:44920000 股,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赞成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陈亚平同志辞去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吴钟会同志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以赞成票:44920000 股,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赞成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吴钟会同志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以赞成票:44920000 股,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赞成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1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以赞成票:44920000 股,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赞成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审议通过了“关于解聘王勇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以赞成票:44920000 股,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赞成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任翔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1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赞成票:44920000 股,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赞成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经审议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见www.sse.com.cn。
    1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以赞成票:44920000 股,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赞成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经审议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见www.sse.com.cn。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派刘伟律师参加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有效。
    四、备查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特此公告
     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六年六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