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诉中信银行广州分行、陆晓明侵权纠纷一案,日前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合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2年9月18日,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原总裁陆晓明未经董事会授权和同意,越权将科大创新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电汇至中信银行广州分行存储。2002年10月18日,广东中粤企业有限公司(下称中粤公司)与中信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两份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的合同编号为(2002信银)穗(授)字第11904号和第020412号《授信业务合同》,陆晓明再次在未经董事会授权和同意的情况下,并且伪造董事长签字,擅自将科大创新人民币2000万元存款为中粤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并出具了承诺函。2003年12月22日,中粤公司未能还款,中信银行广州分行将科大创新在中信银行广州分行存储的人民币2000万元存款全部划扣,导致本案纠纷。
    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2月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该受理案件通知书称本公司诉中信银行广州分行、陆晓明侵权纠纷一案,已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06)合民二初字第4号。
    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在2003年年度会计报告中已对上述事项全额计提了营业外支出2000万元。
    二、本案判决的情况
    日前,本公司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合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陆晓明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182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自2003年1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对报告中信银行广州分行的诉讼请求;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942元,其他诉讼费24,188元,共计145,130元,由原告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480元,被告陆晓明负担132,650元。
    对于上述案件的起因及诉讼进展情况,本公司已于2005年12月24日在《上海证券报》及本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详细的披露。
    本公司将继续运用法律手段,积极追回相关款项,尽力挽回上述事项对本公司和本公司股东造成的损失。如果相关款项能够得以追回,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积极影响。
    三、备查文件:
    1、《民事诉状》
    2、《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06)合民二初字第4号
    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合民二初字第4号
    特此公告
    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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