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翁淑贤
我国首部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的地方法律,《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由广东省人大通过,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这一法律为解决广东江河上下游之间日益增多的水质纠纷提供了标尺。 根据规定,交接水质不达标的地区环评审批权将上收一级。
先行一步,为保水质协调上下游发展
广东在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的立法上先行一步,有着历史、现实、地理等多方面的条件。广东水资源丰富,特别是珠江三角洲地区河网密布,交错纵横。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河流水质保护压力不断增大,部分地区为了自身发展和保护本地水源,在辖区范围内的下游建设工业园区、布设污染企业,对下游地区形成污染威胁,影响到下游饮用水源的安全。
事实上,广东很早就已注意解决跨界水污染问题。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广东开始设置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至2005年全省共设立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50个,其中跨市断面28个,跨县断面22个,一些新的交接断面仍在不断增设。这客观上为广东在跨界水污染的立法也积累了一些经验。1993年广东发布了《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试行办法》,至今已经实施12年多,但该办法只适用于部分大江大河的干流及其主要支流,仅对跨市河流有交接断面规定,无法满足全省范围内的跨行政区域河流污染控制的需要。而且该办法还存在着可操作性差、缺乏责任制度、措施不够有力等问题。
近年来,四会南江工业园污染事件、北江镉污染事件等涉及跨界污染的事件引起了广东各界的广泛关注。为适应形势的需要,广东从2000年就着手进行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的立法,日前终于出台的《条例》对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的责任人、交界断面的设置与监测、对水质影响较大的政府行为的控制、跨行政区域河流污染纠纷的处理机制、交接断面水质超标的处理措施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保护水质,协调河流上下游发展,防止并解决跨行政区域河流污染纠纷,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交接水质不达标,环评审批权将上收一级
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往往比较容易引起上下游的争议,如何准确监测断面水质,经过多年实践证明,由下游监测的办法比较准确。因此,《条例》规定:跨行政区域合力交接断面水质由该河流交接断面下游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对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进行监测,不按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拒报、谎报或者不按期报告监测结果的,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保障下游地区的环境权益,《条例》还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的规划时,其环境影响报告草案应当征求河流交接断面相邻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对于交接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条例》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停止审批、核准在该责任区域内增加超标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该责任区域内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河流交接断面相邻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此举意味着,交给下游不达标水质的责任地区,其排放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权将上收一级。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