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一个强制实施的保险险种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7月实施
本报讯 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公告,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征求意见。据悉,保监会近一阶段已连续在京召开了由相关部委、专家学者及消费者代表参加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征求意见会。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在我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对该法相关规定的具体落实,3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定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专家认为,“交强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选择,迄今世界上还没有类似我国同时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先例。因此,在制定责任限额、基础费率及具体的费率浮动机制时,既要注意借鉴国际经验,又要充分考虑我国交通事故发生率高、国民人均收入水平较低、社会诚信水平亟待提高等现实情况,在制定中将科学性和实际操作性紧密结合。
保监会有关人士解释,“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强制实施的保险险种。它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与消费者熟悉的“商业三者险”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实行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实行“限额内完全赔偿”原则;保障范围宽于“商业三者险”;实行不盈不亏经营原则;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实行统一条款和基础费率,并且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
(杜文博 赵 悦)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