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核,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如下问
题:
    1、公司预计2005年净利润比2004年下降70%左右,但未在2005年第三季度
季报中予以披露,也未按照本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
知》的要求进行业绩预告,直到2006年4月8日才披露上述信息。
    2、公司于2002年为控股股东甘肃省武威荣华工贸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甘肃
荣华味精有限公司15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2004年公司为广州市银树食品
有限公司6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对于上述担保,公司均未履行相应的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担保事宜公司直到2006年4月8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下
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6.3条、10.2.4条、11.3.1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长张严德、董事兼董事会秘书程浩、董事严新林、孙效东、卢万发
、严其林、张百生、杜建萍、独立董事王森、何鹏举、李生玉、总经理刘永、
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清华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不可
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和3.1.5条的规定
以及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根据《股票上
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和第16.4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该公司和公司董
事长张严德、董事兼董事会秘书程浩、董事严新林、孙效东、卢万发、严其林
、张百生、杜建萍、独立董事王森、何鹏举、李生玉、总经理刘永、副总经理
兼财务总监李清华予以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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