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引起广泛关注的家乐福“假一赔十”上诉案在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由于认为在家乐福珠宝柜台购买的标为A级的翡翠手镯是次品,消费者王女士一纸诉状将著名超市家乐福告上了法院。因其在销售小票上写有“假一赔十”的销售承诺和盖有家乐福的销售章,故要求家乐福履行承诺“假一赔十”。 一审家乐福超市没有出庭,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缺席判决家乐福按“假一赔十”对消费者王女士赔偿60000元人民币。家乐福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05年3月17日,消费者王女士在家乐福马连道超市北京金玉公司珠宝专柜花6000元购买了一只标为A级的翡翠手镯。王女士戴后不久即发现褪色。后经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
验鉴定,确认该手镯并非A级品而是处理品。为此,王女士状告家乐福要求退货,并要求按“假一赔十”的约定赔偿60000元。
庭审中王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购物小票上明确标注“假一赔十”的字样,表明双方买卖协议已经达成。出现问题,理应如约履行赔付。
家乐福代理律师认为:家乐福只是将营业场所租赁给了北京金玉公司。而该公司是在家乐福马连道分店租赁营业场所的独立法人。家乐福对其经营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金玉公司也表示此次手镯销售与家乐福没有任何关系,而王女士的手镯是在金玉公司购买的。家乐福与王女士之间不存在商品买卖关系。“假一赔十”并不是家乐福的承诺,因而,家乐福不该赔款60000元。
谈到法律的适用问题,家乐福的律师认为:本案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不该适用一审判决中的合同法。
本案将在近期宣判。 (责任编辑:王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