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2005 年度报告已于2006 年4 月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网上公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06]第204 号年报问询函的相关要求,现将相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关于实际控制人情况的补充披露
    本公司于2006 年4 月6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中,均将实际控制人披露至自然人,即本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的产权和控制关系的方框图如下:
吴洁 吴家玲 林雪莺
\35.83% | 29.47% |34.70%
福 建 阳 光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7.71%
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但在巨潮网和指定报纸上披露的年报全文及其摘要中未披露至自然人,原因是在导盘给技术人员时出现了差错,导致该项披露出现遗漏。 对此本公司按上述实际控制人情况予以补充披露。
    二、关于在年报董事会报告中对控股子公司经营情况的补充披露
    本公司已将主要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但对福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阳光地产”)经营情况的说明中,没有详细说明该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状况。截止报告期末(2005 年12 月31 日),阳光地产总资产为390,695,644.38 元,净资产为266,005,105.38 元。
    三、关于未在年报重要事项中对阳光地产受让上海天骄房地产公司46%股权事项的补充披露
    2005 年5 月,本公司以8,800 万元受让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包钢集团)持有上海天骄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天骄公司)54%股权,上述股权收购事项本公司已于2005 年5 月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网上公告。阳光地产以7,500 万元受让包钢集团持有天骄公司46%股权,上述收购金额是以该公司截止2004 年6 月30 日的净资产160,889,448.16 元为基准46%股权对应的净资产7,400 万元溢价1%形成。本公司遗漏披露了阳光地产受让上述股权事项,仅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现予以补充披露。
    本公司和阳光地产合计受让天骄公司100%股权之日前12 个月内未与包钢集团发生其他交易事项,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上述股权受让及过户手续已于2005 年6 月10 日完成。
    四、关于阳光地产转让福建中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5.64%股权及该公司对阳光地产560.44 万元其他应收款处理的补充披露
    本公司及子公司阳光地产的主营业务均为住宅开发经营,阳光地产为进一步做实做好主营业务,其股东会于2005 年3 月8 日作出决议,将其参股的福建中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福建中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实业)25.64%股权转让。上述转让是基于中远实业及其资产并非本公司及阳光地产主营业务,并且规模较小,同时,阳光地产仅持有25.64%股权,不占主导地位,短期内也难以将其培育为公司的核心产业等因素。而通过本次股权转让公司可以集中精力和资金发展主营业务,同时股权转让也未涉及人员安排、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结构,对公司业务连续性、管理层稳定性无影响。截至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公司不存在为中远实业提供担保、委托该公司理财等方面的情况。截止2005 年12 月31 日,中远实业尚欠上海天骄公司560万元,尚欠本公司子公司福州特发实业有限公司4,363.33 元。上海天骄公司和特发公司经与中远实业协商,中远实业确认将于2006 年6 月30 日前归还上述款项。
    由于阳光地产仅持有中远实业25.64%股权,同时信息披露人员对相关规定把握及理解的不够,故上述转让事项在本公司层面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仅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现予以补充披露。
    特此公告
     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 年6 月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