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392号“关于宁波韵升高科磁业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韵升高科磁业有限公司自2005年1月1日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宁波韵升高科磁业有限公司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按“两个密集型”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减少应缴企业所得税额266.42万元,相应增加了2006年度的净利润。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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