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外管局决定,从2006年6月1日起,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办理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的购汇限制;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进行外币与外币间的兑换,调整其外汇资金币种。
    外管局是在《关于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此作出明确的。通知要求,境内保险经营机构,办理境内保险的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时,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持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购汇支付手续。
    通知还调整了保险经营机构以外汇收取保费的规定,明确,经核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境内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选择以人民币或外汇收取保费,但保险经营机构不得收取外币现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