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近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穗中法民四终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现就广州市越秀区蔬菜食品公司诉本公司大北市场拆迁、回迁纠纷一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此案的基本情况
    广州市越秀区蔬菜食品公司(以下简称“蔬菜公司”)诉本公司大北市场拆迁、回迁纠纷一案,本公司已在2004年第一季度报告和2004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详见2004年4月28日和2005年3月31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其它情况
    该案已于2004年11月16日由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4)越法民三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依据相关法规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5)穗中法民四终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判决情况
    1、(2004)越法民三初字第475号判决书内容
    ① 本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蔬菜公司支付从2000年1月28日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逾期回迁补偿费(按每月12万元计);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本公司按上述标准逐月支付逾期回迁补偿费给蔬菜公司;
    ② 本公司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蔬菜公司支付从2000年1月28日起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逾期给付延期回迁补偿费的滞纳金(以每日4,000元的5%。计);
    ③ 驳回蔬菜公司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9,017元,本公司承担37,067元,蔬菜公司承担21,950元。
    2、(2005)穗中法民四终字第245号判决书内容
    ① 本公司应于该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蔬菜公司支付从2000年1月28日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逾期回迁补偿费(按每月12万元计);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至本公司安排蔬菜公司回迁之日止,本公司按上述标准逐月支付逾期回迁补偿费给蔬菜公司;
    ② 维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4)越法民三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的第二、三项及案件受理费的决定。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按照该判决结果,截止2006年6月28日,本公司将向广州市蔬菜食品公司支付逾期回迁补偿费924万元,滞纳金46200元,合计928.62万元;并在蔬菜公司回迁之日前,按照12万/月的标准逐月支付逾期回迁补偿费给蔬菜公司。
    该补偿费为本公司与(香港)汇鹏发展有限公司合作设立的广州市广隆房产有限公司,因开发建设广州市东风中路解放路口西南侧编号为S2之地块,而产生的项目拆迁费用。目前广州市广隆房产有限公司处于公司清算阶段,该拆迁补偿费作为整个S2地块开发项目拆迁费用的一部分,应当在广州市广隆房产有限公司的清算中得到清偿。但清算资产是否足以抵偿该拆迁补偿费具有不确定性,故该判决的执行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因素。
    六、备查文件
    1、(2004)越法民三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
    2、(2005)穗中法民四终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