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记者 赖大臣 贺文) “商品房住宅项目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天内必须开盘,并按整栋对外销售”这是6月1日北京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中规定的,但昨天北京市建委房地产交易管理处做出最新解释,只要确保整个项目中的一栋楼盘在拿到预售证3天内开盘销售就可以。 两相比较,新解释显出某种缓和。
根据《通知》的规定,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信息确认时,应当如实申报所售楼栋的拟定开盘时间和该楼栋拟售均价,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和售楼处对外公示。商品房住宅项目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天内,必须开盘,并按整栋对外销售。
昨天,市建委交易管理处在《关于开盘时间等问题的说明》中解释称,规定中的“所售楼栋”和“商品住宅项目”是指目前全市所有在售的预销售项目,包括2006年6月1日以前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所有项目及楼栋。一个预售许可证内有多个楼栋的商品住宅项目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天内,应确保至少有一栋楼开盘销售,已开盘楼栋售罄前,应确保有另一栋楼开盘销售,并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内和售楼处调整原拟定开盘时间,对外公示。
有关人士认为,规定开发商拿到预售许可证后3日内必须开盘售楼,为的是打击开发商的囤房以及惜售行为,但是现在这种解释无疑达不到打击开发商的目的。 (责任编辑:马明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