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是期货市场的核心组成部分,期货交易能否顺利进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期货交易所能否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期货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问题关系到交易所与期货公司之间的利益分配,直接影响到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
    交易所一般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形式。会员制期货交易所是由全体会员共同出资组建,认购等额的会员资格费作为注册资本,会员享有在交易所内交易的权利。其特点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交易所的所有权、控制权与使用权归全体会员共同所有;实行会员集体决策,通常每个会员只有一票,有同等表决权。会员制有利于保证交易的公平、公开和公正进行。 公司制交易所是指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的交易所。其特点主要是:以赢利为目的;交易所以投资者认股或发行股票的形式筹集资金;投资者是交易所的股东,既可以是交易所的会员,也可以不是交易所的会员,但大多数是股东同时也是会员;交易所的决策、管理、运营和利润分配等事项与普通股份公司完全相同,除非期货交易法有特别规定,应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我国目前的期货交易所实际上是“准会员制”。之所以称其为“准会员制”,是因为其所有权结构和管理运作与标准的会员制有很大的差距。这种“准会员制”交易所的显著特点是:(1)企业化运行。我国期货交易所进行会员制改造时,试图克隆当时美国会员制模式,但是在实际运行中是按照企业的运行机制进行管理,比如,“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总裁为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在交易所当年的收入达到预算水平之后,交易所以减收或者不收手续费的方法变相向会员单位让利;交易所照章纳税等等,都类似于公司的股份制。(2)人事上的行政任命体制。标准的会员制一般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并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我国目前交易所的部分理事由证监会委派,理事、副理事长由证监会提名,交易所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交易所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实践中,交易所的人事安排基本上由证监会任免。由于证监会掌握着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权,因此从组织形式上看交易所更像是证监会的下属企业、直属事业单位或行政机构。
    “准会员制”交易所除了其法律性质和地位上的尴尬,最大弊端就是上述提及的交易所与“会员”之间利益失衡。由于交易所实质上处于政府行政的附属地位,这样,便在根本上否定了会员作为交易所利益主体的地位,不仅不能充分保障广大会员的合法利益,而且也在某种程度上扭曲了交易所的行为动机和行为取向。使得交易所名义上是一个自律监管者,但实际上却是一个“二政府”。在这种情况下,期货市场受管制压抑显然不可避免。
    解决上述问题的途径当然也可以考虑沿着原有的路径继续走下去,实行彻底的会员制改造,将交易所建设成为标准的会员制。但是,交易所组织形式的主流和国际趋势已是公司制而不是会员制。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大陆开始交易所会员制改造时,会员制确实仍然是主流,尤其是美国的交易所,基本上是非赢利性实体。但是自从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随着电子化交易方式的普遍化,越来越多的交易所变成了赢利性的公司。这就是交易所的公司化。交易所的公司化主要是股份公司化,有的还公开上市。自1998年9月EUREX(欧洲金融期货交易所)实行股份公司化以来,世界各主要交易所纷纷实行股份公司化。2001年,一贯坚持会员制传统的美国,商品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也都实现了股份化(见表1)。
    期货交易所承担着转移风险、发现公正价格的功能,其公益性和公正性要求较高,非赢利的会员组织有利于保证其公益性和公正性,但随着世界性的市场化、国际化、交易电子化,交易所日益需要“庞大资金”和“快速决策”的支持,会员制组织形式在这方面已力不从心,因股份公司制的组织形式恰好能够在快速决策和资金筹措方面提供便利,这是期货交易所公司化的原因所在。交易所公司化的根本动力是技术进步,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交易的电子化导致了交易所的公司化。通讯技术对期货交易方式的根本改造,不仅提高了交易效率、大大节约了交易成本,而且打破了原来会员制下的会员垄断。期货交易所从会员制到公司制的转变是技术革新推动制度变迁的又一例典范。与公司化紧密相关的是,全球范围内的期货交易所之间的联网与合并。由于期货市场竞争趋向激烈,期货市场的格局从分散趋向集中。为了确保已有的规模、争夺市场份额、增强市场竞争力,众多大、中、小规模的交易所都选择了合并方式。正是交易所的公司化使得交易所像普通公司那样进行兼并重组成为现实。总之,公司化有利于适应电子化交易方式,改善交易所的法理结构,为改善交易所的服务,实现交易所与会员和期货公司之间的利益平衡。期货交易法应当明确规定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公司制,为两种不同的组织形式设计相应的配套制度。
    (作者介绍:李曙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温观音,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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