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应当以股抵债
■ 将组织相关媒体深入调查和现场曝光
■ 六月份起每个月公布一次清欠进展情况
■ 针对国企和民企将会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 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日前召开的第一期“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班”上,中国证监会对有资金占用的上市公司负责人提出要求,今年必须解决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的任务。 没有股改的公司,股改时必须提出清欠方案;完成股改的,应当以股抵债。另外,证监会还会组织相关媒体对资金占用比较多的上市公司进行深入调查和现场曝光,并会定期披露清欠进展情况,6月1日已经把名单公布,以后将每个月公布一次。据透露,证监会还会和当地证监局及交易所配合,定期找一些清欠困难户谈话。
据证监会介绍,截至2006年5月31日,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上市公司共计193家,占公司总家数的14%,涉及金额341亿元。
证监会表示,针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将会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国有控股股东清欠不积极的,证监会将通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直至撤职。民营企业清欠不积极的,和当地政府通报情况,请求其调动公安司法力量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和当地政府、银监、保监、公安、司法合作,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对于不能按期偿还的控股责任人,实行严格的市场禁入。对于相应责任人,认为其是不适当人选,建议予以撤换。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在解决资金占用问题后,应建立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前清后欠”问题的产生。但长效机制不只是事后纠错机制,还要防范上市时的问题。鼓励上市公司采取多种手段进行收购兼并实现集团公司的整体上市,不见得是把集团公司一下子都拿进来,集团公司也要轻装上阵,进行一定剥离,有些原来由集团承担的职能可能需要政府来承担。今年底完成清欠之后,要逐步考虑长远的手段,利用资本市场新的金融工具完成体制转换。另外,上市公司董事会也要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针对大股东占用资金方面的法律惩罚,证监会表示,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掏空上市公司,给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其后果是严重的。一些上市公司由于被大股东掏空,丧失了持续经营能力而连年亏损,被戴上“ST”的帽子,甚至走上了退市之路。因此,此次《公司法》、《证券法》的修订,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六)草案,首次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纳入法律制裁的范畴,从法律上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高管人员或者明显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损失特别重大的,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刑期。
另外,据记者了解,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规范上市公司行为,配合《证券法》《公司法》的修订,以及全流通的市场环境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面临的新形势,证监会目前拟定和修订了一些相关的条文和办法。例如,拟定中的《上市公司监管条例》、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即将正式发布。《财务顾问管理办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章程指引》等配套文件也在制定。另外,《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管理办法》也在修订中。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相关准则等也将进一步完善。 (责任编辑:吴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