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辉瑞状告国家专利复审委一审胜诉
中国企业与美国辉瑞关于万艾可(俗名“伟哥”)专利之间博弈还在继续。
本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万艾可专利纠纷案的裁定结果,辉瑞公司胜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败诉。
而就在两年前,在核查了成都地奥等12家制药企业和自然人潘华平的集体申诉后,该委员会对辉瑞万艾可做出了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辉瑞公司随后才将其告上了法庭。
不过,这场纠纷何时落幕却无人知晓,因为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人士的说法,“应该会继续上诉。”作为第三人的12家企业和自然人潘华平,也在紧急研究相关对策。
惟一可以知晓的是,这场持续时间长达多年的专利纠纷案注定要在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历史上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进步或退步
“这是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上的进步。”回顾这场专利纠纷案,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做出了如上判断。虽然关于案件并没有最终的裁决结果,但是中国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自觉意识是李主任颇为欣赏的。
事情还得回溯到早些时候,1994年,辉瑞公司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万艾可主要活性成分———“枸橼酸西地那非”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的用途专利。2001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授予万艾可专利。
之后,成都地奥等12家制药企业和自然人潘华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集体申诉,要求宣告这一专利无效。其理由是“枸橼酸西地那非”的分子式结构早已在1990年初新加坡的一次国际学术会议公布,辉瑞没有理由再对其进行专利保护。
“以前中国企业遇到类似事件的时候,一般会不吭声,并接受既定事实。”李顺德介绍,“但是当辉瑞公司申请万艾可专利的时候,他们集体站出来向有关部门申诉专利无效。”
在他看来,无论案件最终的结果如何,集体申诉的行动足以说明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据了解,上世纪80年代,中国才开始逐步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至今也不过20多年的时间。
然而,对于博弈的另一方来说,当中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万艾可专利无效的时候,他们看到的却是“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退步”。
有关退步的言词是中国美国商会会长马诚礼在其声明中提及的,该商会被看做是美国企业的在华代表。马诚礼曾表示了强烈地不满,“万艾可专利的决定是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一个退步,商会认为这种以新标准重新裁定过去案例的做法将会影响人们对中国专利权价值的看法。”
直到本月2日,辉瑞被判胜诉之后,该公司的中国企业事务部总监冯丹龙才对媒体表示:“此次判决让辉瑞看到了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信心。”
显然,在这场纠纷的背后,不仅是中美间知识产权的博弈,更包含着中美贸易间的较量。
用创新获得自主知识产权
不过在中南财经(相关:理财 证券)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朱雪忠教授看来,围绕万艾可专利的诉讼案本身是一件正常的事情。“一方希望维护自己的专利权,一方希望打倒对方的专利权,自己可以进行仿制。”因此,“无论案件最终裁决结果如何,都是正常的。”
对于辉瑞来说,在1989年研发了万艾可之后,希望保留一段时间的合法垄断权,以收回研发时付出的成本,甚至获得丰厚的回报。但由于中国直到1993年1月1日才对化学物质和药品给予专利保护,因此,在此之前辉瑞不可能在中国提出化学物成分专利申请,只好申请了用途专利。
如果辉瑞的用途专利被判无效,中国其他药企就可以仿制万艾可的化学物成分,源源不断地生产中国的“伟哥”,这显然是辉瑞不愿意看到的。
而如果辉瑞胜诉,按照冯丹龙对媒体的表态,“专利不会考虑授权国内企业有偿使用。”在中国,辉瑞将完全占有伟哥市场,而极有可能出现过度强调对药品的专利保护,而导致的专利药品的价格居高不下的情况,这也是中国消费者不愿意看到的。
在这场专利纠纷案中,双方各执一词,而案件一天没有最终判决,谁也无法说清其中的是非对错。
“不管怎样,中国企业还是要加强知识产权的创新,不断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朱雪忠建议。的确,国内药企也许可以通过申请对方专利无效,以取得合法仿制专利的办法实现短期盈利的目标,但并非长远之计。只是仿制别人的专利,即使这种途径合法,但是没有创新,没有自己的专利,就会永远处于被动地位。
“高科技企业的生存之路还是重视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从而获得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朱雪忠表示,他还预测今后5至10年是将中国企业在这方面取得群体性突破的关键时期。
在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方面,日本的经验也许值得借鉴。据朱雪忠介绍,上世纪80年代,在高技术领域里,日本企业屡屡遭到美国企业以侵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为由的起诉,包括松下、索尼、尼康、佳能等在内的如今享誉全球的品牌,在诉讼中绝大多数以惨败而告终。
“但随后,日本企业通过重视独创性高技术的研究开发,大量改进技术,继而取得专利等途径,在新开辟的高技术领域取得了很多基本专利,最终摆脱困境,并且迅速成长。”朱说。(辜王景) (责任编辑:毕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