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通专讯》星狮地产(0535)公布,由04年10月1日起不时委聘王培芬律师事务所为公司之法律顾问,就包括企业、诉讼及文件证明在内之多方面事项提供意见。由04年10月1日至06年6月9日期间,该公司已支付合共约164万元有关费用。 该律师事务所之高级合伙人王培芬,于01年5月获委任为星狮地产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并自04年10月1日起调任为非执行董事。根据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属于星狮地产关连人士。 由于行政上延误,星狮地产未于有关时间即时作出披露,联交所认为其违返上市规则第14A﹒32条。 该公司与该律师事务所并无订立任何书面律师费协议或独家服务合约。但星狮地产指,向该律师事务所提供之条款不优于向任何其他独立第三方所提供之条款。(ts)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述文章内容没有利害关系。本版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