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不得自营申购本公司所承销的股票
搜狐证券讯 6月13日下午,证监会在其网站发布了《关于加强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5月18日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要求各证券公司应高度重视新股发行资金申购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切实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
通知要求,在新股申购期间,证券公司应确保所有营业网点均能做好资金申购业务的服务工作,对技术系统进行测试,并做好有关应急预案。
资金安排方面,该通知要求,证券公司要确保所有客户均能全额申购新股,确保新股申购资金按时足额划付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公司自营申购新股的,必须使用已经报备的证券自营账户,严禁使用客户或他人的账户进行申购;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申购。
同时,证券公司不得自营申购本公司所承销的股票,也不得变相以他人名义申购本公司所承销的股票。证券公司未清理的违规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参与新股发行资金申购。
如果证券公司违反规定或资金申购业务出现重大风险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公司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加强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
关于加强资金申购和承销风险监管问题的通知 (责任编辑:陈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