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国家开发银行与本公司的保证合同纠纷案已经调解结束(有关该事项的详细情况已于2006年1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进行了公告),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1934号],调解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按照下列分期付款计划偿付国家开发银行款项:调解协议签订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开发银行支付人民币五百万元;在2006年12月25日之前,向国家开发银行支付人民币一千万元;在2007年6月20日之前,向国家开发银行支付人民币一千万元;在2007年12月20日之前,支付剩余借款本金及到期利息。
    2、在调解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如本公司获得了反担保债务偿还,应优先支付给国家开发银行,用以偿还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债务。
    3、本公司以对江苏江动盐城齿轮有限公司所享有的3450万元的出资权益和对江苏江动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所享有的950万元出资权益作为本协议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
    二、由于双力集团以234442.4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和58422.92平方米的房产使用权作为我公司为其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提供保证的反担保,公司已及时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向双力集团破产清算组申报了债权。目前,公司正与有关方面协商,要求尽处理双力集团提供的作为反担保的抵押资产,偿还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
    三、以上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以上事项对公司2006年度财务状况没有影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附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1934号]
     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6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