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郑州市直某机关“团购”经济适用房一事,昨日《新京报》刊发社论《经济适用房灰市加价源于信息屏蔽》,评析了其成因及责任等。笔者认为,其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厘清。
首先,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对象是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但并未排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有些地区的经济适用房不仅允许机关人员购买,还在办理手续上给予方便,如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可凭有关证明购房,而不需核定家庭收入。这种政策规定也是合乎法律的,毕竟,并非所有的公务员都有足够经济能力购买普通商品房。
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公务员购买经济适用房,也应当完全依照规定程序及要求操作,而避免与民争利之风。由于经济适用房的开发销售主要是为了保障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还应当避免某些功利化或捆绑式的做法。比如,为了鼓励机关部门向偏远郊区迁移,而许诺给其工作人员购买经济房的优惠,甚至在其已有住房的情况下还允许二次购房。
更重要的是,我国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房开发销售活动的监管审查力度。比如,对在实际购买前,便将其购房资格高价转让他人以谋取差价的行为,就应当严格制止。对以欺诈手段开发虚假经济适用房,以及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应当严厉打击。
值得一提的是,有些省份如海南省曾出台《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那么,不妨来个反向运作,对某些通过瞒天过海手段已经建造起来的豪华型“经济适用房”,应当强制性地将其转化为市场流通性质的普通商品房或高档商品房,在销售对象、价格等方面完全遵照商品房销售的规则,而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同时要求开发单位必须按规定补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釜底抽薪”式的制裁,将有助于遏止骗建、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
□墨帅(北京律师)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