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誉是一种保证契约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机制,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我们可以把银行的声誉理解为具有信息优势的银行对存款人作出的维护其存款安全的承诺。银行声誉影响存款人预期的形成以及存款人对于银行策略的反应行为,是对银行的一个强有力的约束机制。
经济生活中的一个基本现象是:只有声誉好的企业才能有长期发展的可能,但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却似乎是个例外。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曾在一个较长时期内,达不到国际标准,也从来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支撑。从理论上讲,如果银行本身无法承诺存款的安全性,也即银行的声誉很差,但这并没有妨碍实际中国有商业银行的运营。这只能从政府的隐性担保来作解释。中国的高储蓄率与其说是国有商业银行良好声誉的结果,不如说是源于公众对政府隐性担保的预期与信任。
政府成为国有商业银行的声誉庇护人
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曾从产权的角度探讨了企业的声誉问题。他认为,企业要建立好的声誉,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要有真正的所有者,若没有真正的所有者,就不会有人积极维护企业的声誉,而所有者的责任就是设计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使得雇员行为有助于企业信誉的增加;二是企业的所有权能被有偿转让,企业声誉的价值等于未来收入流的贴现值,所有者是否有积极性维护企业的声誉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的所有权是否能有偿转让;三是企业的进入和退出必须自由,如果企业处于垄断或近乎垄断的地位,可以靠垄断租金生存,自然不会在乎其声誉。
从所有者来看,国有商业银行长期以来是单一的国有产权形式。如同一般国有企业的产权弊病一样,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无法形成良好的治理机制,其治理结构特征为政府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面临着所有者缺位引发的道德风险与逆选择的问题。改革前,国有银行的高层管理人员大多是由政府任命的,他们更多具有政府官员而非企业管理人员的特征,并不能真正为其决策后果负全责,因此也就对银行的声誉不够关心。此外,国有银行在历史上作为“第二财政”承担的巨大改革成本迫使政府必须不断为其低效率买单,“太大不能倒闭”的逻辑以及政府对金融业进入的严格管制,使得我国银行业几乎不存在进入自由和退出自由的可能,银行业缺乏竞争再加上居民的资产选择范围仍然很小,使得声誉低下的银行照样可以在市场中生存。
显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的国有银行是没有条件成为良好声誉的载体的,其运营只能依靠政府这个声誉庇护人的隐性保障。而公众又凭什么信任声誉庇护人的隐性担保呢?这里,合格的声誉庇护人需要满足的一个条件是:声誉庇护人自身要有良好的声誉,能使利益相关者产生稳定的预期。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政府掌控了全社会的经济资源,存款人自然不用担心政府的担保能力。而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金融自由化的发展、以及国家财政对银行救助的不堪重负,存款人对国有银行声誉庇护人提供隐性担保的的预期稳定程度必将大大降低。对政府而言,在进行隐性的声誉担保时,成本和其他问题并未完全暴露出来,而一旦政府想要抽身而退,就会发现退出成本是巨大的,国有商业银行巨额不良资产所造成的黑洞已经形成了国家财政的或有负债,进而不断耗噬政府声誉。
政府隐性担保不利于银行声誉机制发挥作用
从一定程度上讲,我国商业银行的声誉欠佳是和政府的隐性担保不可分割的。政府隐性担保破坏了声誉机制发挥作用的环境。政府隐性担保通常与政府管制是紧密相连的,有时两者甚至是一体的。比如,政府用对银行业进入的严格管制来最大程度地限制竞争,从而使得存款人相信国有商业银行不会有倒闭之忧;财政注资使得银行有理由预期政府会继续为往后的不良贷款买单,从而不会感受到任何竞争压力。而声誉机制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对失信行为进行惩罚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恰恰是与竞争环境相关的,因为竞争环境决定了交易伙伴的可选择性。如果某一家银行管理落后,效益低下,不能保证存款的安全性,在竞争性的市场上这家银行必定具有很坏的名声,存款人对这种坏名声实施惩罚的最好办法就是不选择与之交易。但如果市场上可选择的银行有限,并且这些银行的所有者都是同一个,存款人没有足够的途径去兑现这种惩罚,那么存款人的这种惩罚威胁在银行看来就是不可信的,银行也就没有压力去建立一个良好的声誉。
从成本收益的角度来考察,银行要建立良好的声誉需要持久地付出成本,包括改善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等。银行出于未来收益的考虑,有建立和维护其声誉的激励。另一方面,一个好的声誉也可能因为一次欺骗而毁于顷刻。但如果银行预期到政府会提供隐性担保,它不用付出成本或者只要付出较少的寻租成本就可以实现相同的利益目标,此时储户的存款已不具有负债的性质,而具有资源的性质,因此银行的“理性”选择自然是不重视声誉。
政府隐性担保和国有商业银行声誉之间的这种替代关系实际上反映了中国金融市场上的政府权力与市场规则的深层次冲突。政府对市场的管制缺乏明晰的规则约束,就会经常出现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也容易使国有商业银行产生极大的依赖性,甚至进一步演化为倒逼机制,使得声誉机制被抛弃,机会主义和寻租成为默认的游戏规则,从而践踏市场经济的公共准则。
国有银行上市是否能形成有效的声誉约束机制
作为现代金融体系发展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银行的改制与上市是必然趋势。从前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国有商业银行声誉约束机制的缺失主要根源于产权安排。上市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产权单一化导致的所有者缺位问题,迫使银行进行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对信息的强制性披露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为声誉机制提供信息基础。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市场条件下,上市并不能保证国有商业银行真正重视声誉。
从上市过程来看,国有银行上市改革的执行者仍具有较强的行政任命色彩,政绩仍然是对其最有影响力的追求目标,国有商业银行的整个改制和上市过程固然是一种市场行为,但也带有行政安排的色彩;从上市后的股权结构来看,国家仍然是大股东,占少数的外资股和公众股能否给银行以足够的压力来保证银行的资产质量是值得打问号的。一个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首先需要股权一定程度上的分散化,股权过于集中不利于实现有效治理。政府的隐性担保依旧不会真正解除。
从股市环境来看,与银行业的发展状况一样,我国的股市也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制度缺陷,这种制度缺陷的存在使得股市的抗风险能力比较低。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内在机制未作充分改造时就匆忙上市,等于打通了银行业与股市的风险通道,政府出于对这种系统风险的担心,也不会轻易解除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隐性保障。而国有商业银行只要预期到这一点,就不会放弃对政府的依赖。
总之,良好的银行声誉需要一定的制度基础。要使声誉机制发挥对银行的约束作用,首要的是改善制度安排,推进产权改革,逐渐解除政府的隐性担保,使银行成为具有经营理性的市场主体,以发达成熟的银行体系营造有效的市场竞争氛围;以公开的银行业务信息披露使声誉信息能够顺畅传导;以健全的内部治理机制规范银行的行为,防范经营风险。
(作者为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