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本公司执行董事顾雏军先生、严友松先生、张宏先生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科龙」于近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将诉讼的详情公告如下: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告所涉及的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如下:
    本公司持有江西科龙60%股权,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科龙发展有限公司(香港)持有其余40%股权。
    (一) 江西科龙诉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艾柯企业(天津)有限公司「天津艾柯」、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 有限公司「天津格林柯尔」一般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科龙于2006年6月14日收到佛山中院受理通知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93号,江西科龙(原告)诉广东格林柯尔(被告一)、顾雏军( 被告二)、天津艾柯(被告三)、天津格林柯尔 (被告四)一般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一案已于2006年6月9日由佛山中院受理。
    1、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原告:江西科龙,法定代表人:彭志光,董事长
    被告一:广东格林柯尔,法定代表人:顾雏军,董事长
    被告二:顾雏军
    被告三:天津艾柯,法定代表人:顾雏军,董事长
    被告四:天津格林柯尔,法定代表人:顾雏军,董事长
    2、案由
    一般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3、本案基本情况
    被告一和被告二利用同时控制科龙系公司「指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间接控制的公司,下同」和格林柯尔系公司「指除科龙系公司外被告一及被告一和/或被告二能直接、间接控制的公司,下同」的身份,指示原告在没有任何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将人民币9000万元划转给被告三,被告三随后将上述款项转移给被告四。
    原告认为,被告一至被告四非法占用原告资金,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4、诉讼请求
    (1)被告三向原告偿还所占用的款项本金人民币9000万元,被告一、被告二及被告四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 江西科龙诉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天津格林柯尔一般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科龙于2006年6月14日收到佛山中院受理通知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94号,江西科龙(原告)诉广东格林柯尔(被告一)、顾雏军( 被告二)、天津格林柯尔 (被告三)一般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一案已于2006年6月9日由佛山中院受理。
    1、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原告:江西科龙,法定代表人:彭志光,董事长
    被告一:广东格林柯尔,法定代表人:顾雏军,董事长
    被告二:顾雏军
    被告三:天津格林柯尔,法定代表人:顾雏军,董事长
    2、案由
    一般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3、本案基本情况
    被告一和被告二利用同时控制科龙系公司和格林柯尔系公司的身份,指示原告在没有任何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将人民币7500万元划转给被告三。
    原告认为,被告一至被告三非法占用原告资金,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4、诉讼请求
    (1)被告三向原告偿还所占用的款项本金人民币7500万元,被告一及被告二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两笔诉讼所涉及的款项是顾雏军帐外操作,本公司此前并未发现,因此,本公司未对此计提特殊坏账准备。且由于本公司目前无法预计上述诉讼所涉及的款项的可收回金额,因此本公司暂时无法确定上述事项对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江西科龙诉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天津艾柯、天津格林柯尔一般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之民事诉状;
    2、江西科龙诉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天津格林柯尔一般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之民事诉状;
    3、佛山中院受理通知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93号;
    4、佛山中院受理通知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94号。
    特此公告。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 年6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