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安部获悉:2000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立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案件2529起,立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件564起。“无论立案数、破案数还是打击处理人员数量都是呈逐年上升趋势。”公安部部长助理兼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郑少东说。 他同时表示,应当清醒地看到,这组统计数据并不能真实反映近年来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客观状况,在一些行业和领域,商业贿赂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潜规则”,犯罪形势十分严峻,“目前公安机关查办的案件只是冰山一角”。
在今天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上,公安部要求公安机关把查办大要案件作为专项工作的中心环节,力争短期内攻克一批案情复杂、情节严重、涉案金额巨大、影响恶劣的大要案,迅速掀起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专项工作的高潮。重点打击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以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出版发行、电信、电力、质检、环保等领域和行业的商业贿赂案件。
公安部打击商业贿赂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分析了当前面临的制约因素。包括刑法的相关规定相对滞后,移送渠道不畅,执法部门在犯罪主体的认定、案件的管辖、追诉标准、证据要求等方面认识不同造成打击不力的问题,以及从业人员和群众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举报、投诉较少,加之此类犯罪行为隐蔽性强、手段复杂多样,侦办工作难度大。而公安机关自身也存在警力紧张、经费匮乏等问题需要解决。
针对案源不足、渠道不畅问题,公安机关将从加强调研摸底、线索梳理等几个方面入手解决。例如充分利用和完善现有信访举报系统,开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传真、邮箱地址,进一步畅通案件举报渠道;加强情报工作,提高公安机关主动发现和打击的能力。
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准确把握政策,严格依法办案,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商业贿赂行为定性处理,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违法违纪与犯罪的界限,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办案,严格适用强制措施特别是羁押性强制措施,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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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安机关举报商业贿赂犯罪3种渠道
直接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举报;到公安机关信访部门举报;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传真、网站举报。
侦查商业贿赂犯罪管辖分工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负责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其中,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由公安机关管辖。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由检察机关管辖。
(责任编辑:单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