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创新实验室日前完成的研究报告显示:从涨跌幅限制价格运动的实际情况看,涨跌幅更多地是限制了股价上涨,而不是限制下跌。更重要的是,涨跌幅限制加剧了涨跌停发生后的价格波动,引发了助涨助跌效应,因此有必要对已有的涨跌幅限制作改革。
这份题为《涨跌幅限制与市场效率对上海股票市场的经验研究》的报告显示,统计2000年以来沪市A股(不含ST股票)达到涨跌停的总体情况可以发现,这6年来收盘涨停的次数平均达到872次,盘中涨停的次数达到1473次,而与之相对应的跌停数据则为281次和718次,涨停的次数远远大于跌停的次数。统计还显示,盘中达到涨停后收盘仍维持涨停的概率,也远远大于盘中跌停后收盘仍维持跌停的概率。这说明,涨跌幅限制更多地是限制了股价上涨,而不是下跌。
统计数据表明,股票达到涨跌停后,次日交易价格沿同方向运动的股票比重6年平均值达到66.2%%。也就是说,约三分之二的股价达到涨跌停现象是由股票的基本价值发生变化引起的。这个数据说明,涨跌幅限制降低了价格发现效率。其对价格波动、流动性和价格发现效率产生了不利影响,阻碍了相关交易的正常进行,应该予以改革。
实证检验表明,放开或改革涨跌幅限制将有助于改进沪市整体市场效率。而这种改革应实现两个基本目标:即不限制因证券基本价值发生变化而导致的价格涨跌事件;限制因临时波动导致的价格涨跌。
为实现以上两个目标,报告认为可对沪市已有涨跌幅限制制度作一些改革。比如,逐步放开涨跌幅限制。首先可放开或放宽那些因证券基本价值发生变化而导致涨跌停事件占比较高的股票,如上证50成份股和ST股票。上证50成份股具有市值大、波动低的特点,对上证50成份股,建议初期可放宽涨跌停幅度到20%%,待时机成熟和配套措施跟进后,取消涨跌幅限制措施。对ST股票,考虑到ST股票涨跌停事件频繁,暂不宜全面放开,可考虑实施一种涨跌幅限制和放开相结合的制度。如目前每日5%%涨跌限幅不变,但一旦某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涨停或跌停,则于第四个交易日当日放开该股票的涨跌幅度,第五个交易日重新实施5%%的涨跌幅限制。
此外,报告建议在全面取消涨跌停后,实施个股断路器制度。据介绍,个股断路器制度是动态涨跌幅、静态涨跌幅和波动断路三者相结合的一种价格稳定机制。其基本思路是,当前后两笔交易价格达到一定幅度(动态涨跌幅)或最新价格达到参考价格(如前一日收盘价)一定幅度(静态涨跌幅)时,该股票的连续交易中断,启动集合竞价,集合竞价后继续连续交易。个股断路器既可不限制某只证券的当日最高涨跌幅度,又能起到冷静市场、限制临时波动的作用。
(责任编辑:吴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