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16日在公司酒都宾馆三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2005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7名,代表股权数33073.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39%,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大会审议,并经逐项投票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票33073.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票33073.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票33073.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报告。同意票33073.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五、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同意票33073.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六、通过了公司200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同意票1320.1123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七、通过了公司《章程》修订议案。同意票33073.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八、通过了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议案。同意票33073.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九、通过了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议案。同意票33073.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十、通过了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议案。同意票33073.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原建民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代表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