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于2006年6月16日上午9:00在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32号(公司本部四楼会议室)召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221,760,10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5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张国光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李菊霞律师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分别合法有效地通过了如下决议:
    议案一、公司200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票所代表的股份为221,760,001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99.99995%;弃权票所代表的股份为10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0.00005%。
    议案二、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赞成票所代表的股份为221,760,001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99.99995%;弃权票所代表的股份为10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0.00005%。
    议案三、公司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票所代表的股份为221,760,001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99.99995%;弃权票所代表的股份为10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0.00005%。
    议案四、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赞成票所代表的股份为221,760,001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99.99995%;弃权票所代表的股份为10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0.00005%。
    根据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审计,本公司2005度合并会计报表实现净利润-136,716,797.98元,加上2004年未分利润28,982,086.89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累计为-107,734,711.09元。根据合并报表的暂行规定,补提子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295,451.77元及法定公益金295,451.77元,本期根据本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按2004年度利润分配15,120,000.00元,2005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123,445,614.63元结转下年度弥补。
    由于公司在2005年度出现亏损,在2005年度公司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议案五、公司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票所代表的股份为221,760,001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99.99995%;弃权票所代表的股份为10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0.00005%。
    议案六、关于修改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赞成票所代表的股份为221,760,001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99.99995%;弃权票所代表的股份为10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0.00005%。
    议案七、关于修改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赞成票所代表的股份为221,760,001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99.99995%;弃权票所代表的股份为10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0.00005%。
    议案八、关于修改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赞成票所代表的股份为221,760,001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99.99995%;弃权票所代表的股份为10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0.00005%。
    议案九、关于修改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赞成票所代表的股份为221,760,001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99.99995%;弃权票所代表的股份为10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0.00005%。
    议案十、关于继续聘任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赞成票所代表的股份为221,760,001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99.99995%;弃权票所代表的股份为10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0.00005%。
    议案十一、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赞成票所代表的股份为221,760,001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99.99995%;弃权票所代表的股份为100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0.00005%。
    增补任绪贵先生担任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议案六、七、八、九内容于2006年4月2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其他议案内容见《北京巴士200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该资料于2006年6月1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李菊霞律师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招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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