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先后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本公司将有关公司股权被冻结情况公告如下:
    1、中国进出口银行诉深圳泰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电子")、中国希格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格玛公司")一案。
    (1)基本案情:1998年11月19日,中国进出口银行与泰丰电子签订《出口卖辩证信贷借款合同》,由其向泰丰电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110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由希格玛公司提供担保。到期后,泰丰电子尚欠8250万人及其利息未还,希格玛公司亦未履行担保责任。
    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还款。
    (2)判决及进展情况:经审理,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一中经初字第1764号《民事判决书》,并向泰丰电子及希格玛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至今未履行。2003年3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院(2003)一中执字第24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06年4月12日发出(2003)一中执字第2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深圳泰丰电子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定向法人境内股24891151股及红股、配股予以冻结。
    (3)备查文件: (2003)一中执字第241号《民事裁定书》;
    (2003)一中执字第2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2、霍海音贪污、挪用公款、非法出具金融票据上诉一案。
    (1)基本案情: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霍海音贪污、挪用公款、非法出具金融票据一案,于2003年9月26日宣判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经审理查明,本公司第三大股东深圳泰丰电子有限公司在我公司3050万元股份形成的权益系上诉人霍海音犯罪涉及的赃款。
    (2)判决及进展情况:2006年4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高刑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书》,并发出(2003)高刑终字第12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深圳泰丰电子有限公司购买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公司的3050万元股份(该股份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冻结期限自2006年5月9日至2006年11月8日止。
    (3)备查文件:(2003)高刑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书》;
    (2003)高刑终字第12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3、招商银行深圳蛇口支行诉深圳泰丰电子有限公司、深圳泰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科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基本案情:2001年5月31日,招商银行深圳蛇口支行与泰丰电子签订《贷款合同》,约定其贷给泰丰电子美金166.1万元,期限1年,深圳市泰丰科技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到期后,泰丰电子未偿还货款,泰丰科技亦未履行担保责任。2002年6月,招商银行深圳蛇口支行将泰丰电子、泰丰科技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判令被告依法承担偿还责任。
    (2)判决及进展情况:2002年11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深中法经一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泰丰电子偿还原告蛇口招行美金1661000元及利息。泰丰电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4年9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粤高法执指字第116号指定执行决定书,将该案指定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法院执行。
    2005年11月23日,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河中法执字第192-1号《民事裁定书》,并发出河中法执(2004)第19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深圳泰丰电子有限公司向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购买的我公司的股权中的57560789股。上述股权中的3050万股为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现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正积极协调相关法院将自身持有部分股权予以解冻。
    (3)备查文件:(2002)深中法经一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
    (2004)河中法执字第192-1号《民事裁定书》;
    河中法执(2004)第19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4、深圳泰丰电子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权82451941股,占本公司总股权的26.5%,其中57560789股未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占本公司总股权的18.5%。以上股权的冻结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无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没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产生影响。
    5、除上述诉讼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