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打火机遭到美国芝宝公司提请的“337调查”,调查内容涉及这些厂商的生产打火机的外形是否涉嫌抄袭芝宝,如果调查属实,影响将波及所有向美国出口的打火机生产厂商和不同渠道的进口销售商
“我们肯定会应诉到底。 ”6月16日深夜,温州市恒星烟具有限公司(下称“恒星公司”)总经理陈建华对《第一财经(相关:理财 证券)日报》说。
6月16日凌晨,陈建华的企业被推上一场跨洋官司的风口浪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对其正式立案调查。
事件缘起5月16日,知名打火机公司——美国芝宝制造有限公司(Zippo,下称“芝宝公司”)和芝宝商标公司(Zippmark)提交的起诉申请——要求对包括恒星公司在内的4家中国打火机厂商进行知识产权侵害调查,即所谓的“337调查”,并请求USITC发布永久性普遍排除禁令:永远将被认定的所有侵权产品挡在美国海关之外。
恒星公司总经理助理吴新介绍,就在USITC网站上正式公布立案消息之后不到10个小时,恒星公司马上与总部设在北京的金杜律师事务所及其美方合作伙伴律师事务所正式签订了代理协议。
但签下时薪高达660美元的律师,只意味着迈出了应诉的第一步。
“霸道”指控
来自USITC官方网站的消息显示,该项调查基于芝宝公司和芝宝商标公司提出的投诉。投诉称恒星公司、温州泰利尔烟具有限公司、台州荣时打火机公司和香港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温州企业合资背景)等企业生产、进口和销售的部分打火机未经其许可或授权,假冒其注册商标。投诉要求USITC启动“337调查”,发布一个永久性普遍排除令,禁止一切被认定侵权的打火机进口美国。
美国“337调查”源自“337条款”,因美国的《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节而得名,后经三次重大修订。现“337条款”明确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美国企业起诉的前提下,对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和裁处。
“芝宝公司此次指控以一枚‘打火机外观设计图形商标’(见图)为依据,指控中国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陈建华说。
芝宝公司的打火机外形商标描述为:“稍呈圆形边和角、顶部稍带弧度呈弯曲形状的打火机”——这一描述基本包含了中国所有中高档打火机的主流外形。
本报获得的“打火机外形商标”注册程序资料显示:芝宝公司从1994年9月6日开始申请注册这枚商标,其间几次被推翻驳回,2000年其美国本土同行、另一家著名的打火机公司朗森(Ronson)亦曾提起异议,后芝宝公司借200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起用新的商标注册法规、允许注册所谓“三维标志”机会,获准通过。
当时,朗森公司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是,芝宝公司打火机设计图形的保护特征具备很强的功能性特征,即“这些特征主要是由实用角度的考虑所确定”、“(打火机的)圆形边和角部的弧度设计均是为了使用方便和携带时不磨损衣物。”而美国现行商标法中则有“不能将带有功能性特征的外观申请为商标”的明确规定。
“什么叫做功能性特征呢?打个比方来说,汽车设计前后对称的四个轮子是行驶平稳的需要,所以无论什么牌子的汽车都必须设计成四个轮子(的形状)。假如这也可以申请商标的话,福特或者奔驰当年为什么不去申请呢?”吴新有些愤愤不平。
危险“337调查”
“永久性普遍排除令一旦发出,对中国打火机行业的影响几乎是灾难性的。”陈建华说,受损失的将不单单是恒星公司等芝宝公司例证的几个中国企业,甚至会殃及所有向美国出口的相关打火机生产厂商和不同渠道的进口销售商。
他认为,该调查有可能是继反倾销、CR法之后,进一步加剧中国打火机行业生存环境恶化的重要因素。尤其在国内金属原材料供应价格日益上涨、企业生产成本增加的背景下,对中国打火机行业整体提升打击尤深。
本报记者从芝宝公司向USITC递交的起诉状中的“救济请求”中发现,芝宝公司称,“目前存在广泛的针对题述商标的未经授权和侵权使用的事实存在,而且除了例证公司外,还可能存在大量其他企业向美国市场进口侵权打火机”,因此,原告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颁布停止和终止令,禁止进口美国、为进口美国而销售、为销售而提供、进口后在美国销售或者在美国转运侵权题述商标专用权的打火机”。
在6月12日浙江外经贸厅举办的应诉协调会上,浙江省外经贸厅公平贸易局一位工作人员也提醒企业称,此次芝宝公司的“337调查”申请中非常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它向USITC提出的“救济请求”中要求禁止的同类产品并不单单是其主导产品——袖珍型棉油打火机,而是指一切“稍呈圆形边和角、顶部稍带弧度呈弯曲形状的打火机”,既包括具备此外形特征的棉油打火机,也指向类似外形特征的气体打火机。
“如果禁令通过,美国海关将可能永久性禁止中国类似形状的打火机进入美国市场,而此类打火机占到中国出口美国打火机总量的95%。”前述官员表示。
“与反倾销不同,‘337调查’作为美国另一种贸易保护手段,对中国国内产业的影响要更为严厉和深远。”国内唯一经手多起“337诉讼”案、同时也是这次恒星公司聘请的主办律师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加斌认为,其严厉程度有三:其一,“337调查”制裁结果不仅局限于特定行业的产品,而且可以延伸到其上下游产品,而反倾销仅针对特定的产品;其二,反倾销调查的结果一般是征收5年的反倾销税,而“337调查”结果则可能是被诉产品永远被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其三,反倾销的成立要件包括对提起诉讼国国内产业损害或损害威胁的要求,而“337调查”中,申请人无须此项证明义务。
公开资料显示,近年来针对中国的“337调查”呈逐年上升趋势。从1986年到1995年,美国对全球发起“337调查”143起,其中对我国3起,仅占总案件的2%;而在1996年到2004年间,美国对全球发起的“337调查”157起,其中针对中国的就有36起,占23%,仅2005年就频发15起,涉案产品有网络控制器、橡胶抗老化剂、彩色电视接受器、撞球杆、声音处理芯片、强化木地板和激光条码扫描器等。
漫长应诉之路
王加斌说,根据惯例,USITC正式立案后,将向我国驻美国大使馆和涉案企业发出起诉状和禁止函,如果中方在20天内不予应诉答辩,就会很快招致诉讼,此后还将有6~9个月的取证过程,召开听证、证据开示、内部审查,初审、复审,到12~15个月后最终裁决,后60天内总统审查。
“整个过程是漫长的,但我们一定会应诉,即使是一家企业也要奉陪到底。”陈建华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国内其他许多打火机企业对此次“337调查”更多选择的是沉默——虽然它们未必清楚此次芝宝要求USITC实施的是“普遍性的排除令”,而并非仅仅针对棉油打火机。
宁波的一家打火机企业主直言不讳地向记者说,自己“没有兴趣”去打这个官司。他固执地认为,自己生产的打火机跟芝宝公司一点关系也没有。
“首先是缺乏经验,沟通困难,加上中美之间法律制度、司法实践差异很大,官司估计不容易打;其次就是应诉的费用,美国的大牌律师收费都是计时收费,一个小时就要500美元以上;还有就是周期长,一般‘337’官司结案时间都在15个月左右,这对产品附加值非常低的打火机公司来说无疑是笔天文数字的开支。”吴新对此表示理解。
他透露称,目前恒星公司已经与上述金杜律师事务所及其美方合作伙伴Kenyon &Kenyon律师事务所正式签订了代理协议。
事实上,恒星公司真正出口到美国市场的产品数量并不多。据吴新介绍,恒星公司在美国市场的销售额不到其总销售额的5%,“即使恒星不应诉,直观的损失其实并不大。但一旦应诉,那就意味着马上要把近几年的利润当高额的律师费支付。有的律师行的开价相当于我们在美国市场近几年利润的几十倍。”陈建华说。
美国华商会副会长、美国幸运贸易公司总裁林光被认为是“将温州打火机带进美国第一人”,他表示,此次指控“对中国的打火机产业影响极大”。目前,他已经专门回到浙江,与生产商、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紧急斡旋,希望为国内的打火机争得市场生存空间,以避免一场迫在眉睫的商战。
“留给中国企业的应诉时间已非常有限,整个行业都应该行动起来,毕竟单个企业的力量相对单薄。”上述浙江省外经贸厅公平贸易局官员表示。他透露,目前该省外经贸厅已经召集温州、台州有关部门人员一起协商积极应对“337调查”的办法,浙江省首个打火机行业标准也在酝酿起草中。 (责任编辑:单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