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
    本公司董事会根据非流通股东的书面委托,编制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由公司A股市场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协商,解决相互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特别提示
    1.本公司非流通股份中存在国有法人及国家股,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对该部分股份的处分尚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2.本公司申请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公司流通股股票停牌。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十日内,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在完成上述沟通协商程序后,公司董事会做出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公司将申请自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停牌。若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则公司流通股股票于改革规定程序结束日之次日复牌,若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获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则公司流通股股票于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公告日次日复牌。
    3.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新疆副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700万股非流通股,截至本说明书出具之日,该部分股份全部被冻结。新疆副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承诺: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日之前(不含当日),本公司将办理完毕用于支付对价部分的股份解质押或冻结手续,保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
    4.截止本说明书签署之日,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南方证券尚未明确表示参加股权分置改革,南方证券持有本公司非流通股2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5%。新疆伊犁酿酒总厂同意先行代为支付其应执行的对价安排。新疆伊犁酿酒总厂保留日后向南方证券追偿代为支付的股份及其派生的任何增值部分的权利。代为支付后,南方证券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无论该等股东所持股份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应当向新疆伊犁酿酒总厂偿还代为支付的股份及其派生的任何增值部分,或取得新疆伊犁酿酒总厂的书面同意, 并由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在本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若未明确表示参加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南方证券同意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并愿意按照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安排对价,且程序与手续合法,新疆伊犁酿酒总厂将不再代其支付对价。
    5. 本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将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前实施完成。
    重要内容提示
    一、改革方案要点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伊力特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每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2.2股股票。
    二、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新疆伊犁酿酒总厂作为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第一大股东,做出如下特别承诺:
    A.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南方证券未明确表示同意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新疆伊犁酿酒总厂同意先行代为支付其应执行的对价安排。新疆伊犁酿酒总厂保留日后向南方证券追偿代为支付的股份及其派生的任何增值部分的权利。代为支付后,南方证券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无论该等股东所持股份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应当向新疆伊犁酿酒总厂偿还代为支付的股份及其派生的任何增值部分,或取得新疆伊犁酿酒总厂的书面同意, 并由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若在本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未明确表示同意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南方证券同意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并愿意按照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安排对价,且程序与手续合法,新疆伊犁酿酒总厂将不再为其支付对价。
    B.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36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
    三、本次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日程安排
    1、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06年7月7日
    2、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日:2006年7月18日
    3、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时间:2006年7月14日、2006年7月17日、2006年7月18日每日9:30- 11:30、13:00- 15:00。
    四、本次改革相关证券停复牌安排
    1、本公司董事会已申请相关证券自2006年6月19日起停牌,最晚于2006年6月29日复牌,此段时期为股东沟通时期;
    2、本公司董事会将在2006年6月28日之前(含当日)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并申请公司相关证券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3、如果本公司董事会未能在 2006年6月28日之前(含当日)公告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本公司将刊登公告宣布取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公司相关证券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4、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公司相关证券停牌。
    五、查询和沟通渠道
    热线电话:0991-3667490
    传 真:0991-3672172
    电子信箱:hyzh-ylt@163.com
    公司网站: www.yilispirit.com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一)改革方案概述
    1、对价安排的形式、数量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伊力特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每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2.2股股票。
    2、对价安排的执行方式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后,公司董事会将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于方案实施日,通过登记结算公司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的股票账户自动划入对价安排的股票。每位流通股股东按所获对价股份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部分即余股的处理方法按照现行送股处理方式进行。
    3、执行对价安排情况表
执行对价安排前 执行对价安排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本次执行对价安排股份数量(股)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新疆伊犁酿酒总厂 265,000,000 60.09% 30,278,351 234,721,649 53.23%
四川微特光电饰件有限公司 10,000,000 2.27% 1,134,021 8,865,979 2.01%
新疆副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000,000 1.59% 793,814 6,206,186 1.4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4,000,000 0.91% 453,608 3,546,392 0.80%
伊犁糖烟酒有限责任公司 3,000,000 0.68% 340,206 2,659,794 0.60%
南方证券 2,000,000 0.45% 0 2,000,000 0.45%
小计 291,000,000 65.99% 33,000,000 258,000,000 58.50%
    注: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南方证券未明确表示同意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新疆伊犁酿酒总厂同意先行代为支付应执行的对价安排226,804股。新疆伊犁酿酒总厂保留日后向南方证券追偿代为支付的股份及其派生的任何增值部分的权利。代为支付后,南方证券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无论该等股东所持股份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应当向新疆伊犁酿酒总厂偿还代为支付的股份及其派生的任何增值部分,或取得新疆伊犁酿酒总厂的书面同意, 并由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4、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条件股份数 可上市流通时间 承诺的限售条件
新疆伊犁酿酒总厂 234,721,649 G+36个月后 注1
四川微特光电饰件有限公司 8,865,979 G+12个月后 注2
新疆副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206,186 G+12个月后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546,392 G+12个月后
伊犁糖烟酒有限责任公司 2,659,794 G+12个月后
南方证券 2,000,000 注3
    注1:所持伊力特原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完毕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
    注2:所持伊力特原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完毕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
    注3: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南方证券未明确表示同意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新疆伊犁酿酒总厂同意先行代为支付应执行的对价安排226,804股。新疆伊犁酿酒总厂保留日后向南方证券追偿代为支付的股份及其派生的任何增值部分的权利。代为支付后,南方证券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无论该等股东所持股份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应当向新疆伊犁酿酒总厂偿还代为支付的股份及其派生的任何增值部分,或取得新疆伊犁酿酒总厂的书面同意, 并由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因此,南方证券所持伊力特原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时间未定。
    5、改革方案实施后股份结构变动表
股份类别 变动前(股) 变动数(股) 变动后(股)
非流通股 1、国家股 4,000,000 -4,000,000 0
2、国有法人股 265,000,000 -265,000,000 0
3、社会法人股 22,000,000 -22,000,000 0
非流通股合计 291,000,000 -291,000,000 0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1、国家股 0 +3,546,392 3,546,392
2、国有法人股 0 +234,721,649 234,721,649
3、社会法人股 0 +19,731,959 19,731,959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0 +258,000,000 258,000,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A股 150,000,000 33,000,000 183,000,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150,000,000 33,000,000 183,000,000
股份总额 441,000,000 0 441,000,000
    6、就表示反对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处理办法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南方证券未明确表示同意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新疆伊犁酿酒总厂同意先行代为支付其应执行的对价安排。新疆伊犁酿酒总厂保留日后向南方证券追偿代为支付的股份及其派生的任何增值部分的权利。代为支付后,南方证券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如上市流通(无论该等股东所持股份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应当向新疆伊犁酿酒总厂偿还代为支付的股份及其派生的任何增值部分,或取得新疆伊犁酿酒总厂的书面同意, 并由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改革对价安排的分析意见
    本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改革对价安排发表如下分析意见:
    1、确定对价标准的原则
    在股权分置的情况下,由于受三分之二的股票不上市流通的预期的影响,流通股的发行价格高于全流通条件下的均衡发生价格,由此产生的非正常溢价,即流通权溢价。非流通股股东享受了流通股股东贡献的流通权溢价,因此,非流通股股东应通过支付对价的方式,将高于合理发行市盈率倍数的非正常溢价部分返还给流通股股东,从而使所持的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
    鉴于伊力特自1999年上市后没有进行过再融资,因此,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应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流通权溢价。
    (1)估计全流通发行市盈率
    伊力特主营酿酒食品业,根据海通证券研究所对美国等成熟市场的研究,近年酿酒食品业上市公司市盈率的综合平均值为22倍。考虑到国外成熟资本市场一、二级市场存在约20%的价差,因此,若在全流通背景下,酿酒食品1999年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市盈率应为17倍左右。
    (2)计算流通权溢价
    伊力特实际发行市盈率为20.59倍(据1999年全面摊薄每股收益计算),1999年全面摊薄每股收益0.304元,发行数量为7500万股,发行后非流通股持股比例为65.99%。
    流通权溢价=0.304*(20.59-17)*7500*65.99%=5401.41万元
    (3)流通权溢价折合送股比例
    设:
    ¨ R为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每股支付的对价数量;
    ¨ S为目前流通股股份数量;
    ¨ P为2006年6月14日为基准日的120日交易均价
    ¨ V为流通权溢价。
    则有:V=R*S*P
    大智慧交易软件统计结果显示P=4.07,经计算得:R=0.089
    即根据超额发行市盈率法,非流通股股东为取得流通权应向流通股股东每10股支付0.89股作为对价。
    (4)确定对价水平
    在上述测算的基础上,考虑流通权溢价的折现等因素,为充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权益不受影响,非流通股股东协商后确定采用送股方式支付对价,送股比例为10送2.2股,即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每10股流通股可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2.2股股份。
    2、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影响
    (1)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形成合理的股票定价机制和上市公司治理的共同利益基础,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上市公司监督约束机制、提升公司价值以及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从而维护包括流通股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的权益。
    (2)对流通股股东持股成本的影响
    公司流通股股东按10送2.2的比例获得对价后,平均持股成本由6.00元/股(2006年6月16日为基准日的100%换手率的时间区间内的加权交易均价)下降到4.92元/股。持股成本的降低,提高了流通股股东对股票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抵御能力,增加了流通股股东获益的可能性,流通股股东的权益得到相应的保障。
    (3)对二级市场股价的影响
    为稳定股价、减轻市场压力,伊力特的控股股东新疆伊犁酿酒总厂作出承诺:所持伊力特原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完毕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切实可行,表明非流通股股东充分考虑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同时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信心,可以起到稳定市场预期的作用,有利于维护包括流通股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以及为履行其承诺义务提供的保证安排
    1、承诺事项
    新疆伊犁酿酒总厂作为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第一大股东,做出如下特别承诺:
    A.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南方证券未明确表示同意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新疆伊犁酿酒总厂同意先行代为支付其应执行的对价安排。新疆伊犁酿酒总厂保留日后向南方证券追偿代为支付的股份及其派生的任何增值部分的权利。代为支付后,南方证券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无论该等股东所持股份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应当向新疆伊犁酿酒总厂偿还代为支付的股份及其派生的任何增值部分,或取得新疆伊犁酿酒总厂的书面同意, 并由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若在本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未明确表示同意参加此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南方证券同意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并愿意按照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安排对价,且程序与手续合法,新疆伊犁酿酒总厂将不再代其支付对价。
    B.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36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
    2、履约风险防范对策
    为确保非流通股股东所作的关于延长禁售期的承诺得到切实履行,伊力特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同意将所持的全部伊力特原非流通股股票托管至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属营业部,由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对改革方案中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实施持续督导,同时,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采取技术措施对限售股份进行锁定。
    3、承诺事项的违约责任
    为确保承诺事项的履行,伊力特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对违约责任作如下约定:"如果本公司违反承诺在相应的限售期间出售股票,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得的全部资金归伊力特所有;如果流通股股东因本公司违反承诺而遭受损失,流通股股东可依法要求本公司赔偿。"
    4、承诺人声明与保证
    承诺人声明: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承诺人保证:在伊力特申请和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行为。
    二、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1、持有本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股份的股东协商一致,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并委托公司董事会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同意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合计持有289,000,000股非流通股,占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份的99.31%,超过全体非流通股股数的三分之二,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要求。截止本保荐意见公告日,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 股份性质
新疆伊犁酿酒总厂 265,000,000 60.09% 国有法人股
四川微特光电饰件有限公司 10,000,000 2.27% 社会法人股
新疆副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000,000 1.59% 社会法人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4,000,000 0.91% 国家股
伊犁糖烟酒有限责任公司 3,000,000 0.68% 社会法人股
    2、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东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权属争议、质押、冻结的情况。
    根据股东陈述和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证明,截止本说明书公告日,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存在部分被冻结的情况,冻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 冻结数 冻结比例
新疆伊犁酿酒总厂 265,000,000 60.09% 200,000 0.08%
四川微特光电饰件有限公司 10,000,000 2.27% 0 0
新疆副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000,000 1.59% 7,000,000 10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4,000,000 0.91% 0 0
伊犁糖烟酒有限责任公司 3,000,000 0.68% 0 0
    伊力特非流通股股东新疆伊犁酿酒总厂所持股份有200,000股被司法冻结,但不影响本次对价安排。
    伊力特非流通股股东新疆副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700万股非流通股,截至本说明书出具之日,该部分股份全部被冻结。新疆副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承诺: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日之前(不含当日),本公司将办理完毕用于支付对价部分的股份解质押或冻结手续,保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
    三、股权分置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一)公司董事会发表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发表如下意见:"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将解决公司的股权分置问题,实现股东的利益一致化,有利于形成公司治理的共同利益基础,完善公司的股权制度和治理结构,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协调发展,有利于国有股权在市场化的动态估值中实现保值增值。随着股权分置改革,公司将建立有效的股权激励机制,促进经营管理效率的进一步提高。良好的治理结构将有助于公司培养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更多的回报。"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陈盈如、姜方基、郭勇就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本人认真审阅了《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说明书》,认为该方案的制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方案的顺利实施将彻底解决公司的股权分置问题,使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的股权制度和治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兼顾了非流通股股东及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有利于维护市场稳定,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流通股利益的情况。同时,在方案表决和实施过程中,将采取多种措施更好地维护流通股股东利益,如表决采用各类股东分类表决的方式、同时为股东参加表决提供网络投票系统,并实施公司董事会征集投票权程序。
    总之,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四、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其处理方案
    (一)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扣划的风险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新疆副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700万股非流通股,截至本说明书出具之日,该部分股份全部被冻结。新疆副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承诺: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日之前(不含当日),本公司将办理完毕用于支付对价部分的股份解质押或冻结手续,保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
    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还存在其他股东所持非流通股股份被司法冻结、扣划导致无法执行对价安排的可能,若发生该等情形且在方案实施日前仍未得到解决,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计划终止。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批准的风险
    本公司部分非流通股为国有法人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导致公司股权变更事项需在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获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的批准,存在无法及时得到批准的可能。
    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协助各方股东取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的批准。若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前仍无法取得批准,则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延期召开本次相关股东会议。
    (三)无法得到相关股东会议批准的风险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A股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存在无法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可能,请投资者谨慎判断该事项对公司价值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将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投资者座谈会、媒体发布会、网上路演、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方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同时公布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广泛征求流通股股东的意见,使改革方案的形成具有广泛的股东基础。如相关股东会议未能批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将不会付诸实施。
    五、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
    (一)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
    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 上海市卢湾区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53594566
    传真: 021-53822542
    保荐代表人:王海滨
    项目主办人:林剑云 汪永忠 李坤
    (二)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61号鸿鑫酒店10楼
    电话: 0991-2822795
    传真: 0991-2825559
    经办律师: 李大明 杨有陆
    (三)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持股及买卖股票情况
    经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自查,在伊力特董事会公告改革说明书的前两日,海通证券未持有伊力特流通股股份,签字保荐代表人未持有伊力特流通股股份;在此前六个月内,海通证券及签字保荐代表人未曾买卖伊力特流通股股份。
    经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自查,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在伊力特董事会公告改革说明书的前两日,未持有伊力特流通股股份;在此前六个月内,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亦未曾买卖伊力特流通股股份。
    (四)保荐意见结论
    海通证券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发表的保荐意见建立在以下假设前提下: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有关各方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说明真实、准确、完整;
    2、所属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的不可预见的变化;
    3、无其他人力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4、相关各方当事人全面履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在此基础上,海通证券出具以下保荐意见:
    伊力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及对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处理办法符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及平等自愿的原则,有利于公司各类股东的利益平衡特别是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维护,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基于上述理由,本机构愿意担任伊力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承担相应的保荐责任。
    (五)律师意见结论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发表的结论意见,通过对伊力特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伊力特及参加伊力特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均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2、参与伊力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各方主体签署的《改革协议》、《保密协议》等法律文件,内容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对各相关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伊力特《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内容完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格式指引》的要求。
    3、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操作程序,符合《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颁布的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兼顾了公司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4、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程序,尚须经兵团国资委及伊力特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备查文件
    1、保荐协议;
    2、非流通股股东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协议文件;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意向性批复;
    4、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函;
    5、保荐机构出具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保荐意见";
    6、法律顾问出具的"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伊力特股份有限公司权分置改革之法律意见书";
    7、保密协议;
    8、独立董事意见函。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之盖章页)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