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集团")发行新股购买资产已经2006年3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06年6月14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6〕109号《关于核准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向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购买资产的通知》和证监公司字〔2006〕110号《关于同意豁免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会核准公司向太钢集团发行13.69亿股的人民币普通股购买太钢集团的相关资产,并同意豁免太钢集团因取得公司发行的13.69亿股新股,导致持股数量达到187650.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53%)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关于本次发行新股购买资产的详细情况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告的《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上述购买报告书及《中信证券关于公司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钢铁主业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参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