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近日接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2006】658号文《关于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务院国资委同意我公司将持有的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9,256.5148万股国有法人股转让给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