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06年6月15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兰法民保字第05号),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甘肃省建筑构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1,963,008股法人股被司法冻结。
    为了不影响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永登金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路公司”)承诺先行代垫此部分冻结股份需支付的对价股份679,626股。
    特此公告。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6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