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话题主持人:黄月平
话题缘起
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是近些年来日益受到关注的社会议题,甚至成为在“反思改革”名义下质疑乃至否定市场化改革取向的依据。5月26日,中央政治局就改革收入分配制度问
题召开会议,此次会议发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即中央政府将把解决居民收入差距问题作为未来的重要工作。 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可以说是新时期坚持改革不动摇的一个切入点。厘清和梳理当前关于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症结”,有助于正确开出分配制度改革的“药方”,甚至对于重新培育改革的共识与动力也是必要的。本刊特请四位专家就收入分配改革存在的一些争议和热点问题谈谈各自的看法。
话题嘉宾
杨宜勇 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李实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景天魁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
武力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怎样看待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
主持人:目前对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有着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是“贫富差距过大”,有人认为是“分配不均”,有人认为是“分配不公”,究竟怎样看待这些认识?
武力:对于收入分配问题应该有一个理性认识。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提出“效率优先”是针对改革原有分配体制而言的,相对于“平均主义”的分配而言,收入差距适当拉开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而市场配置资源要高于计划配置资源的效率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计划经济时代的平均主义带来的弊端给人的教训太深刻了,不能重蹈覆辙。那么主要是什么导致了许多人对当前收入分配结果的不满呢?很多调查反映:很多人不患收入差别,就怕分配不公正。应该说,改革开放的28年,绝大多数中国人的收入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为什么又出现了上世纪80年代那种“端起饭碗吃肉,放下筷子骂娘”的现象呢?究其原因,是收入分配领域的不公正现象呈现出蔓延之势,分配不公不仅是收入分配领域的重要问题,也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景天魁:从世界各国在不同发展阶段的情况来看,收入差距的大小固然是一个问题,但这里面有一个对于差距拉大的原因的社会认可度的问题,是不是合理致富,特别是暴富群体能不能被社会所接受和认可? 道理非常简单,如果问大家, 奖励水稻专家袁隆平几百万元,大家同意不同意?我看大多数人会非常赞成。因为他是凭真本领拿的,是知识技术参与分配,是正当的。如果要问对某一些靠权力、靠其它一些什么手段暴富的人,那看法就不一样了。所以,实际上,未必是老百姓有什么红眼病、仇富心理,广大群众对合理的收入差距是愿意接受的。大家对贫富差距过大的忧虑,归根到底是对于所谓权力经济、对于那些不规范、不合法的牟取财富的行为及其结果的不认可。
李实:从规范上讲,收入差距扩大既有公平的成分,也有不公平的成分。不可否认,市场化改革使传统体制下的不合理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得到改变,资本、能力、禀赋和机遇等要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够获得更为充分的回报。在一定意义上讲收入差距的扩大是不可避免的,也是人们期待和能够接受的。但是现在至少可以说在收入差距中公平的成分在相对地减少,不公平的成分在相对增加。这是现在为什么有那么多人对目前的收入分配关系不满的主要原因。
市场化改革是收入差距扩大的罪魁祸首吗
主持人:有人认为市场化改革是收入差距扩大的罪魁祸首,您怎样看待这个问题?
李实:当然不是。人们对收入差距本身的判断是不尽相同的,而对收入差距扩大原因的认识更是分歧明显。一些人往往将收入差距扩大简单地归结为市场化改革所造成的,甚至认为经济领域中市场化是当前收入分配不公的罪魁祸首。这种认识往往基于这样一个简单的逻辑:在计划经济时代收入差距是较小的,而现在过高的收入差距是在市场化改革以后才出现的,因此人们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收入差距的扩大与市场化过程联系起来。收入分配的这些变化特征甚至成为在“反思”名义下质疑乃至否定市场化改革取向的依据。简单地将收入差距扩大与市场化改革联系起来,实际上忽略了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结构上的两个特殊现象:一是收入分配是在一种不完善乃至扭曲的市场环境下进行的,因此收入差距的变化既有市场化本身的因素,也是被扭曲的市场化机制作用的结果;二是经济转型时期,社会保障体制和收入再分配机制的缺位使得居民收入分配及收入差距的演化处于一种近乎失控的状态,收入分配与收入差距没有得到合理并有效地调节。
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当前的收入分配问题归结为市场化改革的目标模式,可能更多的要注意现实的市场化程度或市场状态与理想状态之间的差距,以及如何选择有效的途径来消除这种差距。我认为,以社会公平为宗旨的收入再分配政策的目标并不是对市场化改革的否定,对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完善是改善我国收入分配状况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主持人:那究竟如何看待市场化改革与收入差距扩大的关系?李实:导致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就与市场化改革的关联来说,这些影响因素中既有市场化改革的一般后果,也有因市场化改革受到利益集团扭曲的影响,同时还与市场化改革的路径选择相关。如在一些公共服务领域表现出过度市场化的现象。例如对教育、公共卫生等公共服务领域实行市场化,而且是不对称的市场化,即市场化只限于需求方面,而供给方面仍是垄断经营,加上缺乏相应的市场监管机制,导致这些公共服务的价格快速上涨,成为居民费用支出的沉重负担。这将毫无疑义地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生活质量,增大了低收入者陷入贫困、贫困人口陷入持久贫困、脱贫人口再次返贫的风险。
就业机会的不足造成市场供求力量的失衡也会产生收入差距,甚至产生收入分配不公。这方面一个最明显的例子是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的过度供给,会使得劳动与资本相比在收入分配上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在劳动力的基本权益缺少法律和政策的保护下,在劳动力没有能够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的情况下,劳动力的相对不利地位会更加凸现。在与单个而又分散的劳动力对抗中,资本会显示出其强势的力量,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劳动与资本的分配关系,甚至影响到劳动力的就业地位和工作条件。对于中国来说,以农民工为主体的非技术工人正是处在这样一种状态。在农村大量过剩劳动力和农业就业收入非常低下的情况下,他们在城镇务工的机会成本是非常低的,而务工所带来的收入对于改善其生活状况变得尤为重要。为了家庭的幸福,为了子女的未来,在资本面前“忍辱负重”也就成为一种无奈的选择。
主持人:造成我国收入与财富分配差距不断扩大还有哪些原因?
杨宜勇:在市场化的过程中,由于相关体制改革不完善和不配套,形成了运用特殊势力、以非市场化的方式来获取财富和权力的既得利益集团。他们往往利用自己拥有的社会和政治资源、阻碍技术进步和资源合理流动。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社会成员利用市场环境获取利益的客观与主观条件不一样,造成收入与财富分配不平衡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如果国家自由放任经济和市场,发展的最大受益者将是原来收入较高的社会群体,经济上落后的社会群体与地区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分享到的利益远不如前者,这样就产生了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问题,即“马太效应”。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均存在着这样一个发展陷阱。
再分配(参见话题关键词)调节不力,是难以对分配差距形成有效调节的基本原因。一是对高收入者调节不力。当前居民收入方式日趋多元化,政府却未能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建立有效的收入监督及控制体系。二是对低收入阶层缺乏有效保护。一方面总体投入不足,另一方面财政分灶吃饭与社会事务分级管理也使贫困地区低收入保护更显无力和无助。某些形式的转移支付明显向高收入者倾斜。比如,诸多福利基本上只是提供给城市居民,而收入总体低下的农村却无法享受;在城市内部,由于福利体制是通过部门和单位实施的,而在事实上,这些部门和单位在初次分配过程中已经占有一定的优势。
道德分配即“三次分配”(参见话题关键词)缺位也是我国贫富差距扩大的一个重要原因,美国贫富差距同样严重,但美国富裕阶层每年向公益慈善组织的捐助,占到了美国GDP的9%。中国的道德分配严重缺位,据有关慈善公益组织的调查。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加过捐赠。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对各类困难群体在政策和资金上有所倾斜,但光靠政府的力量还很不够,富豪慈善家们的慷慨解囊十分必要。另外,慈善家的倾情奉献,也是缩小贫富差距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有利于消除贫富差距扩大带来的不良影响。
“先富”带动“后富”的时机是否已经到来
主持人:邓小平提出的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最后实现共同富裕的思想,成为改革开放以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依据。那么,现在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是否已经到了先富带动后富、实现共同富裕的时机?
武力: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的结果使分配体制改革提上日程。中国改革开放的起点是共同受穷的“大锅饭”分配体制,在当时的情况下,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先富”、“后富”的政策,确实推动了改革起步。同时,小平同志也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标准后,就应该考虑共同富裕的问题了。而经济发展的结果也确实将这个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1997年以来,我国彻底告别了长达数十年的“短缺经济”,形成了买方市场。内需不足成为制约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研究表明,高收入阶层消费倾向低,低收入阶层消费倾向高,由于社会收入过分集中在高收入阶层,整个社会的消费倾向就会下降,就引起全社会的消费需求不足,因此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扩大中等收入阶层,就呼之欲出了。这就是“十六大”以来党和政府更加重视收入分配,积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一个大背景。
杨宜勇:政府在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上,比过去仅仅从社会稳定角度考虑,上了很大一个台阶。第一是把收入分配制度和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联系到一起,这个基本理念确立起来了;第二是把社会公平与内需拉动相联系,因为老百姓普遍没有钱,内需是上不去的。
李实:过去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某种程度上更强调“效率优先”,所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对滞后。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政府就在效率方面做了很多工作,现在市场机制已经初步建立,政府可以更多地把注意力放在公平上。
景天魁:应该说现在强调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了。一是我们已经具备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的物质基础。我国人均GDP已经超过1200美元,财政收入大幅增加。尽管我们国家还不算富裕,国防、科技等领域都需要加大投入,但应该说,我们已经具备了比过去强得多的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的物质基础。
二是我们已形成了进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共识。尽管人们对收入分配这样的敏感问题难免有不同认识,但到现在,不同阶层、不同群体,还是在若干基本问题上取得了不少共识。例如,大家都认为,理顺收入分配关系,不应该也不可能去搞平均主义,再吃“大锅饭”;适当的差距不仅对保持发展的活力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合理的;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是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进行的,不应该也不必要造成市场规则的扭曲;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步子要稳妥,不应该也不必要造成社会不安甚至动荡。
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还要不要“效率优先”
主持人: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被认为是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表现,意味着政府更多地把注意力放在公平上,在更加注重公平的同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还要不要“效率优先”?
杨宜勇:现在提“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并不是说以前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就放弃了,而是进行了一个调整,加重了公平的砝码。把效率和公平放在同等的位置上,不是偏重哪一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还是我们现在必须坚持的一个原则之一,不能轻易动摇。贯彻公平原则,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态度和理念决定一切。就共享经济发展成果、进行分配体制改革而言,“共享”必须以“共创”为前提,既然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负有一定的责任,共同的创造应当成为全体社会成员所遵循的准则。我们不能只强调“共享”而忽视“共创”。“共享”并不是要让一部分社会成员来养活另一部分社会成员,不是“施舍”,而是要为那些暂时处在不利生活境地的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提供必要的条件,以共同的力量抗拒社会的风险因素,通过必要的“输血”使这些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恢复“造血”的机能,渡过暂时的困难,从而恢复他们对于社会的作贡献的能力,使他们融入主流社会。
武力:在公平基础上改革现有的分配格局,将会真正提高整个经济增长的效益和效率。中国的改革走到今天,事实已经证明了市场经济体制是正确的选择。但是同时也有很多人担忧由此引发的收入差距拉大。在今天,当大多数人都呼吁改革现有的分配格局时,会不会又要影响了“效率优先”和市场体制的培育呢?我认为不会。这是因为我们要改革的内容,一是加强政府的“二次分配”职能,将财政支出向农村和社保倾斜;二是改革那些利用权力、自然资源和垄断地位以及非法的致富行为和灰色收入;三是加大保护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这不仅不会影响经济增长的效率,而且因为降低了经济运行成本,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提高了对未来收入的预期,甚至会降低社会治安的成本,因此将会真正提高整个经济增长的效益。
“蛋糕”怎么分:如何“提低”、“扩中”、“调高”
主持人:5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完善分配制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那么,在“提低”、“扩中”、“调高”过程中应有哪些思路?
景天魁:对于贫困者、低收入者等人群,利益关系的调节是一个长期和复杂的问题,不可能靠一两个办法就全部解决了。我认为可以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进行“提低”。一是在初次分配(参见话题关键词)中要调整工资和剩余价值的分配关系,提高劳动所占的权重,把最低工资标准提到维持当时当地劳动力再生产的水平。二是政府在进行二次分配时,应该是确定一个大思路,就是要实现“底线公平”。“底线公平”是什么含义呢?即社会成员靠自己的力量解决不了的基本生活问题,要通过政府、企业、个人之间的一种恰当关系加以解决。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是一个重要的着力点,将更多的社会成员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杨宜勇:中等收入阶层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广泛共识。但考虑到实际城乡差距的继续扩大,我国至今为止都没有形成中等收入阶层的雏形;而在城镇内部,收入和财产的集中化也使城镇中等收入者难以成为一个稳定的阶层。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容”和中等收入阶层的形成要靠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需要市场效率与社会公正相协调的政策,需要赋予劳动者和其雇主分享利润的权利,需要税收等收入分配制度的合理调节,还需要教育与再教育体系对人力资本的提升。要真正形成中等收入阶层,特别要提高中等收入群体的可持续收入能力;在平均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要避免看到中等收入群体由于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进入低收入阶层,而他们的财富却在向高收入阶层转移。
杨宜勇:目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仍是我国税收的主要来源,占税收总额的三分之二左右,这不利于收入差距的合理调节。税收是对高收入者进行调节的一个重点,它主要表现在对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遗产赠予税、物业税、存款利息税、特别消费税等为补充的个人收入税收调节体系的运用上。据统计,200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数额占整个税收总额的比重仅为6.5%;而亚洲各国平均占12.7%,非洲各国平均占11%,美国占43%,日本占38%,澳大利亚占55%。由此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与世界各国相比,还有差距。
我国对居民收入的税收调节,主要是个人所得税一种方式。消费税虽然已经开征,但征收对象是经营者,而不是消费者,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十分有限。为有效调节个人收入,应建立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辅之以存款利息税(1999年10月已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特别消费税等税种的税收调节体系,对个人所得的存量、增量及其转让进行调节。
话题·关键词
●初次分配 初次分配是由不同当事人构成的独立的生产单位内部的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量的是企业内部的分配。在企业中,分配本质上是对生产过程中劳动新创造的价值的分配,在统计上是对增加值的分配。参与增加值分配的主体,就是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包括资本所有者、劳动力所有者、土地所有者,以及其他独立要素(如技术专利)的所有者。他们可以兼有多重身份。参与分配的形式主要有企业主收入、红利、股息、利息、工资、地租、租金、费用等等。初次分配仅仅发生在微观领域。
●再分配 再分配是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进行的,可以发生在微观领域,但更多的是发生在宏观领域。再分配的基本形式是赋税和与此相联系的财政转移支付,这种再分配的主体是政府,再分配的杠杆是赋税和转移支付。其次是在各种交易环节发生的再分配,如商品交换、土地买卖、银行信贷、货币汇兑等。这种再分配的杠杆是价格,包括商品和服务价格、土地价格、利息率、汇率等。凡是不能完全由市场调节的交易关系,凡是存在所有权垄断和行政干预的场合,都会发生初次分配收入的再分配。极端的形式是价格“剪刀差”、高地价、高收费、高利贷、负利率等等。
●三次分配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在2005年《财富》论坛上提出财富“三次分配论”,即三次分配要讲社会责任,富人们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拿出自己的部分财富,帮助穷人改善生活、教育和医疗的条件。三次分配既能在一定程度上缩小收入差距、帮助一部分的困难群体,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穷人对富人的“仇富”心理,它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章华) (责任编辑:毕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