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消息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有望出台。如果此消息确定,这将是我国国有企业监管成功转型的标志性事件。
从1994年通过的《预算法》明确提出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一直在进行经营预算编制的尝试。 但是到目前为止,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仍然没有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这说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仍然面临着体制上的阻力。
从理论上说,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应当由出资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但是在我国国务院机构改革过程中,设置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国有资产经营的工作。到底是应该由财政部代表国有资产出资人,还是应当由国资委代表国有资产出资人,在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存在着严重的分歧。有人主张应该由国资委扮演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角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但也有人主张由财政部代表国有资产出资人,向全国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由于编制主体不清楚,编制的程序不明确,编制的范围和内容不清晰,所以,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有一份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在我们看来,财政部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名正言顺,而国资委扮演国有资产出资人角色差强人意。这是因为,首先,财政部主管国家财政收入,是国有资产的天然代表者。国务院下设的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只负责一部分国有资产的经营工作,对于大量金融性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国资委无权插手。由国资委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不但会遗漏大量国有资产,而且会在国资委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产生矛盾,不利于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
其次,国资委如果扮演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角色,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交经营预算报告,那么在国资委之下必须重新组建国有资产的经营机构,换句话说,国资委不能既扮演股东的角色,又扮演监事会或者董事会的角色。要想理顺国资委系统内部的法律关系,必须在国资委之外设立信托性经营机构,完善国有资产经营的治理结构。而这样一来,必然会叠床架屋,增加国有资产的代理或者信托成本,提高国有资产的组织和交易费用。由财政部直接扮演出资人的角色,而国资委扮演监事会的角色,不但减少了代理或者信托成本,而且明确了财政部与国资委之间的责任,避免出现新的政企不分。
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编制出台之日,就是中国国企改革进入到稳定状态之时,就是国有企业从改革阶段逐步过渡到正常经营阶段之时。
今后我国应当制定国有资产法,将国有企业的出资人、监事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律固定下来,并且在财政部、国资委乃至金融资产管理机构之间形成一种良性的相互分工、互相配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只有这样,中国的国有企业才能实现既定的目标。
在未来的国有资产法中,财政部是国有企业(包括金融类国有企业和非金融类国有企业)的惟一出资人;国资委是国家授权的监事会;监事会按照公司特别法——国有资产法的规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董事会负责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
与普通公司治理结构的区别就在于,普通公司实行的是“三角结构”,而国有企业实行的是“线性结构”。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负责出资,并且向全国人大报告资产经营状况;国资委负责选举董事会成员,并且负责国资委下属企业的监督工作。这样的组织结构,既有效地把民主管理与公司化运作结合起来,同时又能减少国务院各部委之间的矛盾,理顺彼此的关系,降低国有资产管理的成本。
国有企业改革历经磨难,直到今天,才终于找到了民主管理与市场经营的对接口。只有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把出资人与监督管理人截然分开,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共同管理国有资产,中国的国有企业才能有美好的未来。因此,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明确国资委的法律地位,对国有企业正常经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们期待国有资产管理法能够早日出台。 (责任编辑:单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