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基础上,近日,国家发改委、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全面开展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
    通知明确:截至今年6月底,凡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均为本次生产能力复核的对象。 7月1日以后竣工投产的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煤矿,一律按经批准的设计生产能力认定,不再进行能力复核。
    通知强调,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改扩建、技术改造的煤矿,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生产能力为准,不得借本次复核,将违背初步设计、“批小建大”的矿井生产能力合法化。同时,凡未依法履行建设程序、办理各项审批(核准)手续而擅自实施改扩建、技术改造的煤矿,新增生产能力一律不予认可。
    通知还明确了复核工作的程序和步骤。复核工作自通知下发之日开始,到10月份结束,共分为统一部署和制定方案、核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集中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组织生产能力复核、生产能力复核总结五个阶段。 |